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回归大学教育本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入推进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当下,我国高校的权力结构属于行政权力模式,具有典型的科层制管理模式特征。目前我国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博弈关系可用图1来概括。首先,行政权力与政治接壤后有集权的、组织庞大的行政组织为支撑;再者,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的学术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被定位为咨询机构,不具备决策权,因此,行政权力得以控制直至操控学术发展,学术权力被挤压、弱化。而正是这种弱化,一方面使教学科研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经营“权术”,另一方面也使得学术上能给予教授的激励下降,引发了一部分人追求行政权力的欲望,随着教授从专业角度对学术事务关注度的下降,学术权力也就自动弱化。为了弥补这部分的缺失,提高学校运行效率,行政权力又不得不在学术事务上进一步渗透,进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这种与现代大学精神相左的学术生存、发展环境,是出不了“非合作均衡”的创建者纳什的,与诺贝尔奖只能渐行渐远,也解决不了“钱学森之问”,即培养不出变革型、创新型的“杰出人才”。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之源的“洪堡精神”强调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德国以柏林大学为代表的现代大学的创立,不仅贯彻了洪堡所强调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理念,同样也体现了费希特、谢林和施莱尔马赫对高等教育使命的思考。
       在大学内部的制度设计上,要设计有利于实现学术自由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惟有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重构才能传承、发扬现代大学精神,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为此,大学应建构事业部内部治理结构。第一个提出事业部制结构也适合于大学的是管理大师明茨伯格,他把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称为有限垂直分权。大学内部针对权力集中在上层的状况,建构事业部制组织,就应放权给各学院,保证各学院有独立处理其学术事务的权力。这样,重大的战略决策由学校决定,战略实施则由各学院(事业部)进行。学校行政部门精简、扁平化,保留其财政拨款及各个学院负责人的任免权。将学术管理的权力委任给学院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事业部制组织结构既可以实现学院分权管理,又可以使学校集中重大决策。
       要明确区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两个不同的系列,把握不同的准入门槛,不同的评价考核和晋级标准,不同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两者都具有各自应有的尊严和待遇,互相尊重。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学术人员仅因学术成就突出而被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情况,更要避免行政人员因行政管理成绩突出而获得学术等级和头衔的现象,尽量减少所谓“双肩挑”的现象,坚决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地位两者之间的通兑。在必须由学术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机构(部处长、院长、系主任、所长),可实行学术人员一把手(部处长、院长、系主任、所长)短期任期制和行政人员副手常任制相结合的方式,使这些一把手职位真正成为由学术群体的代表来充任的、行使学术权力的岗位,是专家、教授应当轮流为学术群体承担的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