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尹晓敏
       当下,高校招生腐败似乎 已成 为高校教育法治进程中的一大“顽症”,年 以北航为代表的招生录取乱收费事件的发生,将教育领域严峻的腐败问题推向了为公众所广泛关注的境地。一系列 因高校招生权力违法或不 当行使而发生的腐败事件巫待我们深刻反思其 中的原因并积极探究有效 的解决机制。我们认为,高校招生腐败事件 的频频发生决不能 简单化地归咎于某些招生工作人员道德 素质低下 以致违法乱纪,更深层次上应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问题,其根源在于没有确立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生 录取过程 的公开与透明,致使高校招生 的某些环节处于“信息黑箱”状态而促成了权力的寻租。
       一、信息不对称与高校招生权力的违法或不当行使
       高校招生信息不对称,意指高校招生录取活动中考生及社会公众与招生 主体高校之间对招生信息拥有 的不均衡性。当前,我 国高校招生录取信息的公开缺乏相应 的制度规范,尚未明确高校对招生信息具有法定的公开职责及其违反其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欠缺法律制度 的强制性规范,作为招生录取信息持有者的高校通常也会表现出一般行政 主体对 自身所有信息的保密倾向,缺乏公开招 生信息的主动性与彻底性。现实中,我 国高校招生 录取程序中向外公布的信息相 当匾乏,对于多数社会公众而言,除了被动地作为信息受体获悉招生录取的结果外的,缺乏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与己相关的或不相关的招生信息权利。由于欠缺法定化、制度化的信息获取与公开机制,高校招生录取的很 多阶段尤其是高校享有充分招生自主权的环节已经成为“信息黑箱”,其中大量本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被人为地阻隔掉了。
       高校招生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引发了道德风险并 极易导致招生人员“败德行为”的产生,即表现为某些高校招生人员在行使招生权的过程 中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所控制权力的效用而作出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为。高校进行招生 录取工作尤其是实施某些高校具有较大 自由裁量余地和充分 自主权的招生行为如在高校招生计划数 的投档总 比例内对考生的录取和专业 的录人、委培生和 自费生等计划外招生、招收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特长生招生、使用机动指标招生、定向招生、补录招生等等,而招生 录取的结果 同时取决于考生 的高考 成绩、综合素质等个体因素和与考生个体无关的多种外在随机因素,且 与这两种因素相关的信息资讯又不能为考生与公众充分获取时,就会产生高校招生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即招生人员就可能 向考生与公众隐藏自己的行动,封闭与此相关的信息从而获取额外的收益。这种隐藏与封 闭不在于排除社会公众对招生行为的干扰 以增进工作效率,而在于利益的交换在秘密 的状态下可 以无所顾忌地进行。现实 中高校招生调档 阶段 的暗箱操作,通过定向招生、特长生招生、机动指标招生等变相敛财,利用补 录环节随意放宽录取标准谋取不法利 益等高校招生腐败行 为的发生都与招生录取信息 的屏 蔽直接相关。由此可知,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并引发高校招生腐败行为的根源之一。借鉴美 国经济学家阿罗将信息优势分为“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两类的提法,某些高校及招生人员凭借 自身在招 生信息拥有上的优势和对招生信息的屏蔽,使考生与公众 只能获悉招生录取的结果,而不能直接有效地观测 到高校行使招生权的过程,因而不能对高校实施的各种招 生行 为尤其是享有充分招生自主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当高校招生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导致腐败行为发生后,过程的参与者各自作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存在共同的目标避免交易过程与合作行为被发现。这种利害关系的一致性使他们之间的交易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无疑给打击高校招生腐败 行动带来了困难。因此,当前我国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招生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低下以及对高校招生权力行使的监督力量 的屏弱直接导致招生人员在行使招生权的过程中忠实行使权力的动机不强而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则大大增加。
       客观地说,当今时代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使大规模、宽领域 的公共信息传递早 已成为现实,从而使考生与公众对及时充分地获取高校招生录取动态信息需求的满足有了充分的可能。但技术进步只是为解决招生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可能性,信息屏蔽的真正化解却不是技术的改进所能单独担当实现的,而在于制度与技术的互动,在于促成招 生信息公 开法律制度 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有机结合。因而,解决高校招生信息不对称 的法定化的制度安排的缺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并认真对待,因为信息公开制度的创制不是一个可以回避和选择的问题,当前公众对高校招生信息的 自由流动和全面真实获取信息的迫切需求随着招生腐败事件的不绝于耳而 日趋高涨,特 别是 由于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对现代公 民知情权的鼓噪这一新 因素的加入而更显强烈。
       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之于规范招生权行使的价值解析
       从规范高校招生权行使的视角看,以西方国家为模本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对高校招生录取中信息屏蔽与资讯获取困难的解决应对方案之一。具体地分析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的运作机理,可 以看到信息公 开制度把对付高校“信息黑箱”效应的努力扩展至整个有组织 的和常规化的正式制度体系,以此消除依附高校与招生人员在道德与 良心驱使下公正、公平地行使招生权的不确定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之于规范招生权行使具有如下的价值意义:
       1、实现以公民权利监督制约招生权的必要前提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的确立能促使招生部门依法提供其所拥有的信息资讯,社会公众也可以依据法定权利 主动要求高校提供招生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所有信息,从 而能够对高校是否依法行使招生权形成具有丰富内容的公众监控活动。因为公民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必须以知情为前提,信息资讯的获得对公民行使监督权有着相当的制约作用。公众只有在充分了解招生部门的所作所为,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取必要信息的前提下才能深思熟虑、正确判断,对高校招生权行使予以监督制约的行为的理性化程度也才能得到应有的保证。
       2、促使高校及其招生人员规范谨慎地行使招生权
       因为信息公开而产生 的公众监督的存在,势必对高校招生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规 范招生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 的,“如果公正的规 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公开使高校的招生行为暴露在阳光中,处在公众的监督下,公众对高校招生行为的法律和道德评价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具有很强的社会强制力,形成 对 工作人员内心和行为的有效 约束,防止其悠意妄行,迫使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不遵章办事,这股社会力量 的强制性也正是公众监督机制得以发挥效能的根本所在。
       3、遏制高校招生权力的腐败变质
       高校招生权作为一种可 以孽生利益的稀有社会资源,同样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信息公开是防止权力蜕变的有效措施。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违法之事都是在秘密的角落里干出来的, “在秘密 的屏障下,权力的交换会 由于缺乏公众的评判和监督而更加频繁和肆无忌惮。”‘”在高校招生过程中,如果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讯都 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与新 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则可以有效地防止招生权行使 的专断和腐败。在具体的招生程序中,当事人通过获取相关资讯,了解高校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招 生决定的事实理 由与裁量依据,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对高校滥用招生自主权的,可 以及时请求行政救济或启动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这对于高校而言是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使某些高校再也不能像过 去那样通过暗箱操作滥用招生 自主权谋取非法利益。这正如教育部 长周济在今年 月 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强调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推行“阳光工程”,因为公开透 明是治理各类高校招生腐败的最有力武器。
       三、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构想
       我们认为招生信息公开化进程的不断演绎与稳定推进只能借助于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对信息拥有者所形成 的强制约束力,因而为有效地阻断招生腐败,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的确立便是最好的、也是最终 的选择。在此,我们尝试对这一尚在预想中的制度 的具体构成作如下的设计与安排:
       1、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一一 及时、有效、充分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必须遵循及时、有效、充分的基本要求。从社会监督的角度看,及时公开可缩短招生信息处于未公开阶段的时间,限制获悉这些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可能进行的内幕交易的时间,减少监督招生权不当行使的难度。招生信息公开的有效性是对所公开信息质 的要求,它首先表现在信息的准确性上,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例如当先前公布的招生信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不准确时,须及时予以更正,此即为承担合时义务 其次,信息公开的有效性还表现在信息的重要性上,即高校公开的招生信息应 当是重要的、有价值的,对考生作 出相应 的选择和判断具有实际意义。充分性是对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的量 的要求,除涉及相关秘密与隐私依法可不予公开之外,高校应充分公开其所持有的招生信息。
       2、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高校的招生信息除涉及相关秘密与隐私可依法不予公开之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地说,在招生阶段与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可以分析如下
       其一,招生阶段。招生阶段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均是招生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于教育行政部 门,在招 生阶段要公布全 国招生数额、专业的统筹安排泡括各个省市容。对于高等院校,信息公布应当包括高校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隶属关系、师资条件、硬件设施等,招生简章 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学校章程,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这一程序行 为具有法律效力,除情势变更外,不得轻易改变上述信息。
       其二,录取阶段。高校要保证录取程序实施 的公开性 与透 明度,对 于各个严格 的录取程序包括提档程序、资格审核程序、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程序的实施 主体、顺序、步骤、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布。
       3、推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其一,借助 网络技术,实现高校招生过程与信息的全面公开。
       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完善高校招生的网上 录取技术和相应 的管理模式,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 网上录取,并可 以通过 网络及时发布各类招生信息,增加录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与透 明度,实现高校招生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和服务。
       其二,通过 当地权威 的媒体及 时地 向社会公开发布高校招生信息。
       通过地方发行量大的报纸,有影响的广播电台、电视 台等及时发布大量、权威、准确的高校招生信息,让考生与社会公众多渠道地获取招生信息,把握招生动态。如可 以考虑与地方电视 台合作,对高校 的招生录取现场进行直播,考生可以通过电视直播清晰地了解录取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并在第一时间获知 自己的录取情况。
       其三,建立健全咨询接待制度。
       通过建立与健全咨询接待制度,为考生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处理考生与公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这一制度的落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依托网络答疑平台设立网上答疑小组,解答考生与公众的疑问,受理他们的投诉,通过网络实现与考生及公众的在线互动:二是地方招办与高校设立实地咨询接待组接受考生的面询或开通咨询热线 以便考生及时咨询、了解和获取所需招生信息。
       其四,建立并完善高校招生公示制度。
       高校应当对录取 的各类学生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对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 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人学资格或学籍。确立考生 与公众对高校招生信息获取权的救济机制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公开考生与公众依法应当获取的招生信息而引发争议时,前者不具有争议的最终裁决权,考生与公众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启 动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维护自身的招生信息获取权。建立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的 目的是通过对公众招生信息获取权 的法律确认,满足公众接近与获得招生公共信息 的需求,实现公众基于正式法律制度的明确规范而对招生信息获取的稳定预期,并且籍此有效地监督制约高校招生权的违法或不当行使。连续发生的高校招生事件坚定了教育界领导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信心,也坚定 了我们对这一尚在酝酿中的制度的出台的期望。
       文章来源:高等教育研究 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