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教评论:高校信息公开岂能因“领导”卡壳
2014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浏览70多所高校的信息公开专栏,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要求公开的信息条目不达标,公开的信息过于笼统或简洁,语言表述遮遮掩掩,投诉和监督渠道略显模糊,一些关键性的信息有意回避。尤其是“校领导因公出国情况”成了信息公开的普遍盲区,除了清华大学等极少数高校,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公开此项内容。
       可以设想,如果校领导的公共信息都不能公开,那么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信度是否会打折扣?在高校普遍推进信息公开的关键时期,切莫让“领导出国情况”成为妨碍信息公开的“最后一公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实施后,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教育部继2010年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之后,今年又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相继列出财务信息、招生考试信息、管理服务信息等10个大类50条具体的公开项目。高校实行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由政府层面延伸到公共企事业单位层面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的知情。然而遗憾的是,许多高校并未意识到公开的深意所在,或者在权力的指导下“有限公开”,或者延续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瞒天过海,其结果是有意堵上了公众监督的渠道。对信息公开之所以遮遮掩掩,根本上还是因为一些高校没有摆脱行政思维的传统逻辑。当权力无视“社会的眼睛”时,公开与监督必然陷入一场猫捉老鼠的博弈。
       信息公开并不是“走走程序”、“做做样子”,而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监督过程的开放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特别强调要公开公众的投诉和反馈渠道,然而,许多学校并未提供信息核实的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同样,《清单》中特别强调要主动公开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但这方面的信息反倒变成了最大的隐私。
       国外大学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高校特别强调信息公开的层次,换言之,什么信息应该公开,信息对谁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公立大学,信息公开并非依据简单的行政条例,而是有来自立法层面的法理支撑。不得不承认,美国和英国的《信息自由法》直接影响了大学信息公开的进程。在相关法律的引导下,国外大学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信息公开体制,而这恰恰是中国大学需要正面跟进的顶层设计。
       其实,信息公开并非简单的信息告知,而是在深层意义上指向大学管理的民主决策机制。大学的政务管理,喊了多年“去行政化”,为什么目前看来依然步履沉重?究其原因,还是大学在信息公开方面缺少足够的信心。一所学校的信息公开程度,一定意义上折射的是一所学校的行政化色彩和官僚化程度。因此,教育部推行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就是在决策程序上保证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因而对大学的“去行政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就是要给学生的社会化过程一个完整的承诺。这其中,激活并培养学生的公共参与精神,是大学教育需要迫切回应的政治命题。因此,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就是在强调学生对学校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在学校公共事务中逐渐培育并沉淀下来的参与意识,可以进一步内化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参与意识,进而延伸到社会政治场域中,便是可贵的公民意识。显然,这既是公民意识成长的有效途径和催化路线,也是教育学与政治学在学校这块“试验田”里的一次深刻对话。而这一过程,离不开学校在信息公开道路上对公开、真实、监督的承诺与践行——校领导尤其应该带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