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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不明的章程很难落实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8-22

   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本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6所高校不畏艰难,率先提交了章程的征求意见稿,应该值得嘉许。

  拜读各校章程,确实有一些可喜的进步,比如不少学校引入了票决制,不再仅仅是举举手、表表态,这就是个很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章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责权关系主线不明。党政、政学权力划分的老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各校几乎一致地采用了模糊处理的办法。例如,各校章程都标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或“党委常委”,这是否意味着该章程是党委制定的,而非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所要求,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再比如一些学校除了党委、校长之外,还设置了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工会,不只是这些组织通过什么程序以及如何产生没有言明,它们的职责范围也无具体界定。

  其次,在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上确实还有不少学校显得不够明晰,中国人民大学的“人民、人本、人文”理念提炼得不错,而东华大学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作为办学理念就显得“万金油”得离谱;同样,人民大学及众多大学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为大学建设目标让人感到太含糊。

  再者,章程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法规术语。《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而各校章程中依然较多地使用了行政指令和行政文本的话语,不只是带有官腔,还显得过于抽象、概念化,缺少可操作性。

  此外,各校章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太多的雷同、冗长、无关的话语,例如某校章程竟将“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作为其中的一条,这些话淹没了具体章程所需的实质内容。有的学校章程罗列了一些属于章程下位的琐屑小事,却缺少大的原则。

  还有一些章程的文字表述或判断存在不准确之处,例如:“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其中的“我国”是哪国?如果一位美国人在该校学习或工作如何理解?再如武汉某校说“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举办”,所指同样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主体,是不规范的。

  简言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各相关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和边界的明晰,若做不到这点就难以落到实处。拿这把尺子去量一量几所学校的章程征求意见稿,应该说还有不小的距离。

  (作者: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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