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开大学章程是6所学校而非所有的学校,所以带有“投石问路”的性质。而且各所高校情况不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该说,这是一次值得肯定的努力和尝试。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大学章程不是简单的大学内部校规,也不仅仅是保证教师和学生权益的规定。大学章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关乎大学和整个社会、国家以及教育部之间的关系理顺问题。
此次6所高校章程的公布,表明国家已经允许大学制定章程,这是最大的亮点和信号,也意味着对于大学自主权乃至自治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给予考虑。因此,这是整个大学管理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为大学今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大学的探索设置了比较有宽容度的空间。
当然,这不过是信号。对于大学来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创建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不是依赖于几个章程就可以做到的。
此外,这些章程的制定较为仓促。以我国的立法程序而言,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需要有多方参与,且要经过听证和反复论证。但目前公布的大学章程缺乏复杂的立法过程。无论从人类的法律史还是高等教育史来看,章程的制定过程要比最后的形式和结果更重要。这才是法律的核心,也是大学章程制定的核心。
在6所高校制定章程之前,应当先有一个“前章程”,即由全国高校共同与政府部门协商,制定一个关于全国大学章程制定的章程。先从法律上对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予以规范,之后才可以将章程提交到中央。而中央首先需要做的不是检查章程内容,而是检查其制定过程是否正当。具体而言,就是在制定过程中,学生、教师、学校董事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全部参与。此外,教育专家、教育部领导以及其他部门领导也都应参与其中。大学并不是单独个体,还有各类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这些主体都应该参与到章程的制定中来。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需要改进的第一点。
当下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表述,称为“顶层设计”,与之对应的是“底层设计”,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大学章程属于顶层设计。但如果底层设计(大学自身改革)做不好,章程就只能是对旧架构的修饰,不可能有新的突破和改革。
目前,国内外高校间有很多联合创办的项目,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大学的问题。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大学,而各国大学也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中国大学要做的是属于自己的、兼具内涵与形式的结构性变革。这些变革包括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也包括党的领导、书记和校长的分工、书记校长和教授会的分工……这些复杂问题需要逐一解决,也需要“摸着石头过河”。
如果大学章程只是作为纸面文章,表面看起来是一步到位了。但如果底层结构没动,则章程只能是一纸空文。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结构性的变革,章程往往只是少数人的意见表达,既不能代表大多数,也不能如实反映各方面内容,所以挂一漏万,不可避免。
此外,章程一旦制定就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今后修改就比较困难;而且章程的批准规制化也会有意无意地给人错觉,以为我们的大学已经成熟,反而使人放松进一步的改革和探索。因此,我认为当今中国还没有到达大学章程正式制定的最好时机。
目前,6所学校的章程只是试点。既然是试验性的投石问路,就需要吸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逐步探索。应当认识到,无论是与西方社会的大学还是以往封建社会里的大学相比,中国大学的章程都更具有独特性,应当真正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具有真正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再逐步制定。
(作者:复旦大学教授,本报见习记者韩琨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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