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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决定于今年起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9-2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起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据了解,此次评估工作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评估工作范围包括: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该部分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时间为2年;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20%,覆盖所有的学位授予单位。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评估工作为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范围包括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评估结果最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记者 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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