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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一、把握新的阶段性特征,加强建设现代农业的紧迫感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成就显著。粮食连续9年增产,农民连续9年较快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新农合、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这10年是我国农业发展最快、农村面貌变化最大、农民得实惠最多的又一个黄金时期。但是,农业底子薄、农民收入低、城乡差距大的矛盾是由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长期累积形成的,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改变。

  从当前情况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国部分农产品供给增幅赶不上需求增长速度的矛盾已经显现。近年来,城乡居民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是城镇居民人均直接消费的农产品数量开始基本稳定,但对加工食品、绿色食品的消费数量开始明显增加。二是农民表现出对农产品自给性消费减少而商品性消费增加的趋势,同时又呈现出人均消费的口粮下降而对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和水产品消费数量增长的趋势。三是城镇化使农业转移人口直接消费的农产品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的鲜菜和食用植物油分别比农民多28%和24%,猪牛羊肉、家禽和禽蛋多51%、136%和87%,水产品多出近2倍。显然,我国当前的农产品供求已呈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局面。

  为了满足社会对农产品快速增长的消费需求,近年来我国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数量明显增加。我国是一个人均农业自然资源稀缺的国家,需要合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以减轻国内的资源和环境压力;但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牢记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发出的警示:“我国有13亿人口,只有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才能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从我国的国情看,再靠增加自然资源的投入来发展农业已没有多少余地,再靠增施化肥农药来增加农产品产量不仅提高成本更会破坏环境。因此,要端牢我们自己的饭碗,就必须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舍此别无他途。

  建设现代农业,离不开大兴农田水利、加强科技服务、不断提升农业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更离不开深化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本身的活力。加快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已成为建设我国现代农业必须突破的一大瓶颈。

  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制度保障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是我国农村改革已经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现实起点。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含着三重内容:一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家庭经营;三是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通过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去解决。只有把握住这三者内在的紧密联系,才能准确理解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刻内涵。

  当前,农业农村领域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家庭经营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发挥统一经营的作用去寻求解决的办法。农业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主要是由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需要人类在自然环境中通过利用和控制动植物的生命过程来从事生产活动,在这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条件下要保证农产品的顺利成长,就必须依靠农业生产者对它们及时和精心的照料。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使农业生产者成为他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主人,不需要别人监督,不需要计算劳动付出,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竭尽全力。正是由于农业的这些特点,人们才普遍选择了家庭经营的方式。即使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中,农业仍普遍实行家庭经营。因此所谓“家庭经营已没有前途”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工业化手段的推动下,一些农产品实现了工厂化的生产,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可以控制,雇员付出的劳动能够计量和监督,对每个生产环节是否符合标准也可以及时检测。但这样的农业毕竟只占很小的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农业的发展一要靠农业人口的减少而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二要靠现代物质技术的投入而提高效率,三要靠通过合作和社会化服务来弥补家庭的不足,但家庭经营本身始终是难以被替代的。

  随着农业人口的逐步转移,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也将逐步扩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逐步形成。要因地制宜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但家庭经营只靠自身的力量毕竟难以应对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要从实际出发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在推动这“两个转变”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维护农户合法财产权益,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都离不开农业生产要素的必要流动和优化组合。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才能为农业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优化组合创造适宜的环境。

  我国农业发展经历过曲折的道路,其中值得牢记的一大教训,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但“谈合色变”的余悸却至今影响着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改革以来,为了使农民“定心”,党和国家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再强调要长期稳定,把承包期限从开始的15年再延长30年。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界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要求“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要切实维护农民的这些权益,首先就需要进行“确权”。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逾30年,但对承包关系的管理方式,大多还停留在类似租赁关系的合同管理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并未得到切实执行。不少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仍缺乏信心,自然就不敢放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增强农民对承包土地稳定性的信心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的关键是要把法律赋予农户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这就必须对农村土地实行普遍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已经对大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林地)的所有权进行了确权和登记,颁证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农业部门已经在部分县市开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将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这些基础性的工作都将有助于维护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有效保障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农户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到农业生产要素真正进入流转,其间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信息对称与服务。有些农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了,家里的承包地可以流转出去,但有谁愿意转入土地却不清楚;同样,有愿意扩大经营面积、希望转入土地的,却不了解有谁愿意转出土地。这就需要有中介来建立平台以提供相应的信息。信息畅通了,真正要实现流转,还需要有一系列服务,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提供土地租金的参考,关于合同的签订以及纠纷的调解等等。其次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业生产要素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不可不顾农户的意愿强制推行。在进城农村人口不稳定、家庭迁徙不完整的背景下,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实际上还受着多重因素的制约。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的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尚有农村住户2.22亿户,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这其中纯农户有1.67亿户,其余为农业或非农业兼业户。可见在农村住户中,真正脱离农业经营的仅占10.81%,而纯农户的占比却高达75.23%。这说明,尽管有些地方农村生产要素(主要是耕地)流转和集中的条件确已具备,但这并不能代表当前整个农村的基本状况。据农业部门的统计,目前农村流转的耕地已占到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左右,应当说,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户占农村住户89.19%的比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低的份额。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必须与农业人口的转移程度相适应。同时,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并非一搞规模经营就非要让大多数农民放弃对承包地的经营权。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发展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既可以发展规模经营,又能维护农户经营主体的地位。

  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现实途径

  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低,主要反映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足。虽然村民委员会覆盖了整个农村,但它主要是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自治组织。而为了发展生产,农民除了需要村级自治组织,还需要有能够带领他们进入市场的经营性组织,这就是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组织有了明显发展。但总体看,还普遍存在着经济实力弱、经营规模小、服务水平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小规模经营农户所占数量巨大的国家,不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就难以真正发展现代农业。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因为合作组织能够在保持农户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推进生产的社会化。因此,要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把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放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位置。既要把它作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又要把它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更多地向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以形成更多有效资产和现实生产力。这不仅能提高合作组织的经营效益,更能增强合作组织在农民中的凝聚力,以吸引更多农户自愿参与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从而推动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加快我国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

  (作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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