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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众参与不应设立门槛

 近段时间内公众议程直接影响到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非教育领域的孤立事件,而是社会发展诸多领域内扩大公民参与机会、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实现公民参与权利的普遍现象的一部分。它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赋予和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写照。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是教育规划纲要的数次广泛征集意见,还是最近责任督导制度中的督导遴选办法,之所以存在着一些质疑声音,主要是来自民意的代表性问题。规划纲要的意见征集或督导的遴选依照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保证它的广泛性与代表性?这一程序是怎么产生的?如何保证它的合法性?因此,公众教育参与的话题一方面有民众的主体自觉问题,但更关键的,还是公民有效参与公共教育实践的平台建设和途径开辟的现实制度问题。

  有一种说法是,教育已经成为一门专业,只有具备一定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公民才能较好地行使教育参与权,而如果过于宽泛地任由不同阶层的公众自由参与,则势必会给教育工作带来困扰,反倒不利于教育事业的良性运行。要回应这种说法,必须先理清楚公民的教育参与权都包括公民在公共教育领域可以做出哪些具体的行动类型的问题。可能有些行动类型会要求参与人员必须具备专业人员资格,而更多的行动类型却不一定非要求具备专业人员资格。

  一般公民的教育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参与,一类叫公共教育的管理参与,另一类叫公共教育的决策参与。教育决策参与往往不需要考虑专业的因素,它是公民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教育利益和个人意志的机会,而这些教育利益和个人意志的表达有时可以由个人直接发声来实现,有时也可以通过选择代表人物参与其中来实现。反正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将个人意志参与到公共教育政策的制定之中,并努力将其融合成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教育利益。而公共教育的管理参与就比较复杂,它既包括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直接参与,也包括教育管理与服务支持的参与,还包括监督评价的参与。即使是三类不同的教育管理参与,有时的确需要专业的教育知识和能力,但有时也不一定就必须需要专业知识。

  就拿最需要专业知识的教育教学参与来讲吧。教育所涉及的知识一直以来都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专业性或技术性知识,另一部分是生活的知识。专业性知识既包含学科专业技术的知识,也包含教育专业技术的知识。虽然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做到准确、系统地理解并运用它们,但也不等于非专业人员就无法做到正确地理解并对它们发表自己的观点。因为任何专业性知识其最终的指向和最原初的来源都是生活实践本身,基于日常生活的非专业的思考有时可以对专业性知识本身构成重要的补充,有时还可以纠正知识的专业分化所容易造成的认知偏狭。而教育所涉及的生活知识,无论是面向当下的生活知识,还是面向未来的生活知识,它都直接来源于人类社会生活实践,并受到全球空间尺度下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人们交往与交流的影响。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里的人都会积累并形成对生活的基本判断、观念和思想,全体社会成员的判断、观念和思想的集合便是教育所涉及的生活知识的来源。当然,我们承认教育所涉及的知识会在抽象程度、专业化程度上高于社会一般成员所拥有的知识,但是它要被充分地接受、理解,就需要接纳或借用本土的、局部的、社区的知识,要借助一般成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完成。

  更为关键的是,教育是一件系统工程,它无法单一地脱离家庭、社会而孤立地存在。有时候,家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甚至比学校教育的作用都要大得多。积极开展家校协作,鼓励家长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大共识。而吸取一部分家长以适当方式参与教育教学、教育管理与服务、教育监督与评价,既可以促进教育的自我完善,还可以激励并提升家长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让他们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从而有利于改进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质量。因此,公共教育的管理参与在确保专业人员占有整个团队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吸纳更多的社会公民参与到公共教育实践之中。

  具体到教育责任督导这样一件较为专业的工作中来,在笔者看来,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吸纳更多公民参与其中。这些公民至少包括:具体学区或学校教育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如家长)、学校所在社区或附近社会组织的直接相互影响者(如社区负责人)、关心儿童发展的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当然,责任督导队伍应该由教育专业人员占大多数,或者在特定阶段可以教育专业人员为主体,但最大程度地扩大公民参与可以直接增进教育专业与外部的对话,真正起到促进教育发展的效应。

  (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区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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