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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需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

    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正逐步展开,金融法治建设也日益受到关注。6月28日,首届金融法治国际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来自中美两国的300多位学者、实务界人士围绕“金融改革的法律意义”展开主题研讨。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认为,应以金融功能为边界整合金融立法,为牌照制管理奠定法律基础。相应地,金融监管应该是功能监管,而非机构监管。实现金融资源的良好配置,要求政府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处理好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此,香港大学教授许成钢表示,金融监管的基础是私法,这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也是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张杰提出,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是金融法治建设的核心。

  随着近些年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法也在调试适应这一变化。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劳伦斯·贝克斯特认为,金融全球化导致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日益加剧,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国的法律制度要顺应全球化潮流;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从各自角度出发对金融产品进行了一些限制和约束。对于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院长大卫·李维认为,所有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借鉴和学习他国的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关键在于法制环境,自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表示,上海自贸区的主要目标就是金融制度创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杨路认为,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对金融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制度供给缺失的前提下,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进行安全与效益的考量,作出公正裁判,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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