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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作者:

教职成厅函〔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

    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教育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对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普遍不符合要求的省份予以通报,根据情况减少或暂停全省专业点新增。

三、做好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

    2022年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2022年填报、拟于2023年注册学生学籍的专业)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填报。

(一)普通高校、职业高校应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国家控制的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国家控制专业设置资格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原则上不设置国家控制专业。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暂停新增网络教育专业点。高校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专业设置填报。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和统筹,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我部。

(三)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专业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统筹提出,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国家开放大学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

(四)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筹提出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2022年3月31日报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

(五)教育部于2022年5月3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六)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我部核准后办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发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朱晓晖、苗林波,010-57519531、57519078;电子邮箱hangban@ouchn.edu.cn;

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卓,010-82520092;

教育部职成司:郑戌冰、邱懿,010-66097822;电子邮箱dce@moe.edu.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成司高等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

附件:1.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2.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3.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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