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政策涵义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用了专门一章,系统阐述“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这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综观国内外教育法律及法规的基本框架,所谓现代学校制度,一是学校举办的制度,二是政府管理学校的体制,三是学校内部管理(治理)结构。前两方面涉及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最后一方面还包括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我国教育部文件首次对现代学校制度概念的认定,当属2004年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34条,“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这一政策涵义同样适于理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在我国政策话语的一般规律中,凡属“建立”、“设立”等,基本的指向是创建、创设;“建设”则表示对既有系统体系进一步推进;而“完善”表明的是对现有制度、体制机制的显著改进。
    从《教育规划纲要》部署政策的前后连贯性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并非创立一项新的制度,而是以按照《高等教育法》运行已久的制度为基础,沿着新确定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向,进行深刻反思与全面改进。其政策涵义就是要立足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这一核心环节,重点解决好三大问题,即政府怎么依法管学校办学校,学校怎么形成好的治理结构,社会怎么对学校参与和监督。
    为此,《教育规划纲要》从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思路,强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围绕政府宏观“管学”、学校自主“办学”进行制度创新,对于公办高校,重申了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所有高校都要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其中,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模式,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等等,都是非常突出的政策新亮点,都需要不同类型的高校创新实践。
    与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相关,还有如何克服社会热议的高校管理行政化倾向,也被纳入《教育规划纲要》文本之中。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解决这一问题,至少有三层意思,一是必须做,这是大势所趋,是国家确定的今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需要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二是怎么做,应是“先立后破”,“立”就是要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破”就是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三是什么时候做,应从容易地方做起,逐步向难点推进。所以,国家要求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再作推广。
    由此得到的启发是,关于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要本着试点先行的路径推进。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国内专家讨论和局部尝试都比较活跃,部分发达国家也在积极探索。今年《教育规划纲要》公开征求国内各界意见时,同时也征求部分国际组织的意见,其中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对大学自主权、治理结构等目标的政策设计,与欧盟教育政策进程具有很好的一致性。换句话说,作为公立大学占多数的欧洲高等教育系统,同样面临着完善治理制度的问题。任何理论探讨及其政策成效,都需要放在实践中去检验,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在进入改革“深水区”之后,重要的是试探“水的深浅”,预设一些“立脚桩”,当前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的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将成为我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而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一定要为这一制度的改革试点提供积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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