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 ——
西北政法大学副研究员 宋觉

    摘 要: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要把“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取向并追求科学的大学精神和大学理念,同时,在宏观层次上要处理好大学与外部的关系,在微观层次上要完善大学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价值取向;大学理念;大学精神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来,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指的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法制化要求相适应的大学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大学组成人员行为规范所构成的体系。现代大学制度应该是规范性与自主性相统一、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制度。
    关于现代大学的特征,目前学术界虽然表述有别,但核心内容还是统一的。如有些学者认为现代大学的特征应该是“学校自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管理”,[1]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学术自治、政校分开、权责分明、科学管理”。[2]我们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特征应该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自主办学、校长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术、社会评估监督;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学习者职、责、权、利分明;应该充分体现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强调大学自主办学、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国家意志相辅相成;追求大学内部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协调;倡导大学教师教书育人与科学研究的紧密结合等。
    二、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
    1.“以人为本”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国际上,对于到底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因国家和社会体制的不同在理解上多有分歧。但有两点却有趋同之势,那就是追求真理和传播知识。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和法国思想家德里达等都提出了大学应该无条件追求真理,克拉克和布鲁克斯也认为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但是,大学不仅仅是追求真理、探求高深学问的场所,还应是关注人类命运的场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殿堂。英国教育家纽曼认为,大学旨在提高社会的益智风气,旨在修养大众的身心,旨在提炼民族品位,旨在为公众的热情提供真正的原则,旨在为公众的渴望提供固定的目标,旨在充实并约束时代思潮,旨在便利政治权利的运用和净化私人生活中的种种交往。这段话实际上指出了大学必须保持“对人的培养”这一根本价值取向。
    在我国,自古以来的教育就是以“成人”为其价值取向。中国文化的开端就是对人的关注,而且把对健全人格关注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近现代以来,蔡元培等人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汲取西方自由、民主等价值理念,使萌芽较晚的中国大学刚一诞生就具备了现代大学制度的主导理念,那就是对人的充分尊重,尤其是对人之独立精神和思想之自由的充分尊重。但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成长却充满坎坷,“以人为本”等诸多优良传统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发扬光大,造成了事实上的割裂和断代。尤其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人认为大学对人的培养已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大学似乎成为一个加工厂,学生似乎被异化成产品。
    所以,构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应该把“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在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和借鉴西方先进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与技术的场所,它的首要任务是“使人成为人”,即能够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相信人、培育人。通过唤醒学生的内在力量,培养他们的主动性、归纳力、理解力,以便他们在无法预料的未来作出有意义的自我选择。
    2.现代大学精神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追求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应该倡导和推崇现代大学精神的建设和守望。大学可以缺少大楼,但不能缺乏精神,没有精神的大学是苍白无力的。大学精神是大学制度的价值追求,作为大学存在的重要支撑,大学精神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所学校发展的思想保障、理性支持和不竭动力。当大学精神成为师生的共同支柱的时候,它将引领一所大学未来的发展走向;当大学精神融入大学体制、机制运作的时候,它就成为大学运转的不竭能量;当大学精神与整个社会需求结合起来的时候,它将发挥出巨大的建设性力量。
    大学精神是大学发展历史中积淀的文化传统、文化精神表现出来的学校特色和品格,因此,大学精神既是共性的又是个性的。现代大学应该是融“包容性、开放性、批判性”为一体的大学,应该是具有“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兼容并包”大学精神。现代大学应该培植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反思生活的人文精神、去伪存真的批判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现代大学应该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将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以形成现代大学的精神品质,由此教育和熏陶学生并影响和引导社会的发展。
    3.大学理念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源泉
    对现代大学制度诉求的背后,深刻地隐含着对现代大学理念的诉求。可以说,现代大学理念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源泉。
    学术自由理念——学术自由作为经典的学术管理理念,它是学术权利的合理性基础。简而言之,就是学者或大学在追求学术的过程中对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学术自由所要突破的限制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的社会限制,突破外部社会的限制,指的是学者在从事学术活动时所作的任何选择或学术结论,遵从的都是他自己的理性判断和对真理的执著信念,而不是对任何权威的盲目遵从,由此,就实现了“外在的自由”;其二是主体自身的限制,突破主体自身限制,是指的学者超越了各种现实的功利,学术摆脱了任何依附关系,学术活动受一种内在学术意志所激励,而不为外物所累。由此,对主体自身的超越则实现了“内心的自由”。另外,完整的学术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三个方面。
    大学自治理念——所谓大学自治,就是大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3]在我国,没有大学自治的传统,但是我们也应该提倡和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主办学的思想。我国的高等教育自主办学,应该在保持与国家社会制度一致的前提下,在办学方针、推进学术、培育人才等方面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实现的自主自治。
    教授治学理念——所谓教授治学,简而言之,就是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我国现代大学也应维护这个理念,努力实现教授治学,把如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拟定,学位的评定等都应以教授为主导和参与。另外,教授治学不只是强调了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理念。
    校长治校理念——校长在大学中居于关键地位,大学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校长如何管理。校长治校主要是指对学校战略规划的设想,发展目标的拟定,学校功能的定位,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经费预算等,通过这些“治理”推动学校的个性发展和长远发展。我国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校长治校这一理念,要改革大学校长的选拔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合理的大学校长培养机制,健全大学校长的监督机制。
    三、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路径
    1.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
    完善高校法人地位,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高等学校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公共组织,具有公益性;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高等学校具有管理部分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些地位和权利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这种法人实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在管理制度上将国家对大学的财产所有权、政府对大学的行政主管权与大学办学自主权分离。
    作为法人实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高校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高校要承担社会公共义务,即依法帮助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义务;其次,高等学校要自觉承担政府赋予的义务,按政府确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再次,高校还要自觉承担和维护教师和学生各项合法权益的义务。只有真正落实高校的法人实体地位,高校才能真正处理好大学的内、外部关系。
    2.从宏观上处理好大学的外部关系,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
    从宏观层面提出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有机协调、有效制衡的大学外部治理模式,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
    关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现有体制下,政府的角色是多重而又混淆的,政府既是大学的举办者,又是行政管理者,还是事实上的办学者。这种多重合一的角色是导致政校不分和政府与大学关系混乱的主要原因。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应该从政府做起。政府要做的主要是角色的调整和转换:“首先,政府不是所有大学的举办者,而只是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其次,政府不是所有大学的管理者;最后,政府不是大学的办学者,对公立大学不是,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大学也不是。”[4]政府角色真正转换以后,就会克服想放又不敢放,怕一放就乱;相管又不敢管,怕一管就死的心态。从而让大学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下自主办学。
    关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大学已经从社会的边缘走到了社会的中心,从社会中获得资源和信息,并对社会发展发挥着日益强大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活动的变革冲击到了教育领域,加之社会日趋开放,大学比以往更多地受到来自公众、文化和市场机制的制约,多种社会力量也将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影响到大学的办学行为和自主状态,尤其是社会和市场对大学获取学生、师资等资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社会对大学的要求和控制越来越强。
    综合起来分析,大学与社会的制衡与促进大都通过市场、法制和中介三个层面发挥作用。市场意识渗透到高校,带来了竞争与效益,增强了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使得大学提供的教育服务和科研产品更加符合社会需求,从而增强了大学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法制,主要指的是《高等教育法》赋予了大学的权利,确定了大学法人实体的社会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大学应尽的社会义务;中介机构一般通过研究、咨询、评价、指导等功能的发挥,沟通着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起着重要的缓冲和润滑作用。因此,要处理好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就要合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法制的保障作用和发挥中介组织的有效功能。
    3.从微观上完善大学内部运行机制,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完善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及治理结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大学章程,使大学管理在法制和规范中有序运行;建立大学董事会制度,使大学决策和行政管理更具有科学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赋予教师群体决策学术事务的权力。
    大学章程是指“大学的权力机构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有关大学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5]它的制定必须要遵循和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渗透现代大学理念和精神,确立学校的办学目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面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应该加快制定步伐,尽快改变高等学校“无章办学”的不规范行为,落实依法治校。
    建立大学董事会,目的是吸收社会智力参与大学管理,提高大学决策的科学性,避免政府对大学过多的直接的干预。大学董事会应该是大学最高的权力主体,享有对大学事务的最高决定权。在大学董事会人员构成上,必须由政府教育部门参加,以便表达政府对大学办学的意见;大学校长应当是董事会成员,并扮演董事会会议决策的执行者角色,负责学校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自己关于大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另外董事会成员也应包括校友、社区公正人事、捐款人等等。
    成立教授委员会,凸显“教授治学”,让教师参与和决策学术事务是理所当然的。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必须明确三个关键性问题:第一,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必须明确。教授委员会应该是关于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新型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学校自主管理和自主发展的必要组织形式。第二,教授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班子、各级党组织的关系必须清楚。应该是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决策权,行政班子行使行政管理权,各级党委负责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教授委员会的职能必须具体。也就是教授委员会负责与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学位工作等学术相关事务,各高校应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另外,也应设计一套教授委员会参与决策的程序,使这项制度在合法、合理、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运行。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研究”(06JK03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祖英,许积年.对建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探讨[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2]毕宪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
    [3][美]约翰.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4]申素平.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政府角色的转换[J].高教探索,2000,(5)
    [5]于丽娟,张卫良.我国大学章程的现状与建设[J].江苏高教,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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