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大学制度在西方的起源和变迁 ——

    我们现在所说的大学,与我国古代的“国子监”、“太学”、“书院”等都没有直接的、历史的承接关系,也就是说,现代大学不是由古代的这些机构直接演变而来的。所以,中国最早的现代大学指的就是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等,不可能再上溯到哪个书院、哪个国子监或哪个太学。因此,了解我国出现现代大学之前的一些情况,对于我们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是有帮助的。这方面的内容很多。这里我想讲一下三方面的内容,即中世纪的大学、柏林大学和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重点讲一下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
    1、中世纪大学。
    一般认为,现代大学的直接渊源是十二、十三世纪在西欧出现的中世纪大学。其中,有代表性的大学有意大利的萨拉诺大学、波伦亚大学以及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特别是伯伦亚大学和巴黎大学,一般都被认为是“原型大学”或“母大学”,它们的办学模式是其他学校所仿造的样式。后来的许多大学,都在不同程度上或模仿波伦亚大学或模仿巴黎大学。
    中世纪大学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即大学的师生通常都不是当地人,如巴黎大学的学生大部分不是巴黎当地的居民,而是来自于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正因为如此,大学的师生不能得到当地民法的保护,因而当大学师生与当地市民发生冲突的时候,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在中世纪大学建立过程中屡见不鲜。比如,学生上学后,首先要解决居住问题,当地市民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就拼命提高房租,因为他们知道师生必须租房住宿。这是当时大学师生与当地市民经常发生的冲突。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当时的师生就寻求庇护。这种庇护在中世纪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教皇,二是皇帝,三是国王。教皇也好,皇帝、国王也好,他们庇护的方式就是颁布特许状,就是许可大学的成立。在中世纪的法律之下,如果一个组织要成为一个合法的组织,就必须获得这样一个特许状,否则就是一个非法组织。在颁布这样的特许状的过程中,大学先后获得了一些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大学的内部自治权。所谓内部自治权,对中世纪的大学来说,就是确定大学作为一个法人。那它作为一个法人有哪些基本权力呢?首先,它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关系,不管是国家、政府或某种外部势力。其次,有权制定自己的章程,且这个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国外大学、特别是有悠久历史的大学都有自己的章程,并且基本上是不变的,至多增加一些修正案但不能改变、更不能推翻。第三,有权管理内部职员,而且必要时还可强制施行,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影响到团体利益时。第四,内部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每个人都是大学的合法成员。只要学生一注册、教师一被聘用,就都享有了平等的地位。此外,中世纪大学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就是当大学师生与外界发生冲突的时候,各种案件由大学来审理。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大学内部来审理;刑事案件只要不触犯教会法,仍然由大学来审判。可以想像,当一个学生犯法后,即使你审理再公正,大学对自己的学生在量刑时也会有所考虑。
    二是罢课权和迁徙权。罢课权和迁徙权主要指师生在同当地政府或居民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运用“罢课”和“迁徙”这样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迁徙是指一个大学整体地由一个城市迁移到另一个城市。因为那个时候的大学不像现在这样,它们没有固定的校舍,教室基本上是租用剧场,师生都是租房子住,所以学校没有固定的财产也没有设备,只要想迁徙,24小时内完全可以搬空,这在历史上曾经多次发生过。大学迁徙对一个城市来说是一个很要命的事情,因为它涉及商业利益,那么多人要吃要住,这是一笔很大的利润;再一个就是对城市的声誉影响很不好,说明这个城市管理很糟糕。所以,城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声誉,会想法把一个大学挽留下来。所以说,这是大学斗争的一个武器。在中世纪大学中,迁徙是它们经常使用的一种特权,而且由于迁徙产生了许多新的大学,比如剑桥大学就是牛津大学的一部分师生迁移到剑桥大学现在的所在地后而产生的。
    第三个特权就是颁发教学许可证。与现代不同,中世纪大学是一个职业训练机构,它主要培养律师、医生和牧师等三种职业人才。但这些职业在社会上的需求是有限的,还有许多毕业生要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当时比较普遍地是选择教师职业;而且,当牧师之前都有一个从事教职的机会,这对他毕业后当牧师是一种预习。这种特权过去是教会的,现在却落到了大学手中,就很能吸引生源。而且,中世纪大学的教学许可证有两种类型:一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学许可证,它有地域上的限制;还有一种是普遍的教学许可证,在整个欧洲都能运用。
    第四个特权就是免税和免役。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特权。因为中世纪时的税收非常多,如买一瓶酒除了要交“购物税”外还要交“酒税”,甚至过路、过桥也要交税。免役主要是“兵役”和“徭役”两种,当时只有贵族和教师才有这样的特权。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大学呢?关键在于,中世纪大学的很多制度后来成为西方大学的基本形式。现代大学的许多特征,当时的中世纪大学都已具备且已经制度化了。如学位制度,尽管我国过去也有“博士”头衔,但现在的博士学位与古代“博士”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古代它只是一个官衔。中世纪大学已经出现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一整套制度。另外,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单位——“学院”这种制度在中世纪大学就已经普通出现,一个完整的中世纪大学一般分为4个学院,即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其他如学生注册、考试等制度,当时也已经十分完备,现在都可以查到。当时,大学十分重视学生注册管理,它们把管理学生注册本与管理财务账本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最重要的是,中世纪大学是一个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行会,所谓行会在当时就是法人,是一个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社团。这是中世纪大学对后来影响最大的地方。因此,西方大学的传统是由中世纪大学演变而来的。
    2、柏林大学。
    柏林大学建立于1810年(一说为1809年),被称为“近代大学之母”,其创办人是威廉.洪堡。现代大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柏林大学创办时期就已形成。
    19世纪初,德国正处于分裂状态。它最大的公国是普鲁士,洪堡是普鲁士内政部文化教育厅厅长,官衔并不大。在柏林大学创办之初,就创办一所什么样的大学问题,当时有几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是仿效法国当时的专科学校,培养工程师和各种职业人才,因为当时法国正与普鲁士打仗而且还打赢了普鲁士,所以当时有人认为应该学习法国,建立一所实用性很强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专科学校。另一种意见认为,新办的大学应该是一种人才培养机构,应当只承担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功能。这两种意见都来源于法国的高等教育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是我国现在的高等教育制度。法国的高校与德国、英国等均有所不同,它们长期主要承担教学职能,而科研主要由当时的博物馆等机构承担。(以后,苏联学习了法国的体制,把教学与科研的职能分别赋予不同的专门机构,大学主要培养人才,科研院所进行科研;我们又学习了苏联,并且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体制,但这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
    与上述意见不同,洪堡主张建立一所完全意义上的大学。所谓完全意义上的大学,是指大学不能把教学与科研完全分开。所以,他在创办柏林大学之初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所谓统一,就是强调各种知识之间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存在高和低的问题,因此大学不能办成单科的大学。这个原则所要解决的直接问题,就是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按照洪堡的理解,大学应当是学者与学生共同探求真理的场所,所以不存在单纯的教学,也不存在单纯的科研,两者是合二为一的。我们现在都说大学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教学职能是传统大学的职能,把科研作为大学的基本职能是洪堡提出来的,后来美国的大学又提出了社会服务的职能。另一个原则就是自由。所谓自由就是解决大学与国家的关系。柏林大学是由普鲁士王国拨经费资助的,即开办者是国家,在当时国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当然对这所大学有所期望。但洪堡在此问题上却保持着高度警醒。当时,他曾说过一句现在的人们经常引用的话:国家不能直接希望从大学获取它所需要的东西,只能希望等到大学实现自己的目的以后,大学才能真正为国家提供它所需要的东西。用高等教育的行话来说,就是国家对大学都是有需要的,一种是直接需要,国家今天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大学明天就能培养出来,这是办专门学校的思路;再一种就是间接需要,通过大学的发展,最终为国家服务,这个过程可能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概括起来,他是说统治者不能对大学采取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办法。通过强调自由原则,洪堡为柏林大学建立了“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这样两条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说的最多的关键词是“学术自由”,而学术自由实际上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个方面,其内涵就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
    德国的大学尤其是像柏林大学由此形成一个特点:大学一方面由国家设立、管理,同时又保持高度自治,德国大学虽然大多由政府举办,并通常向学校派遣一个官员进行监督,但大学本身却是高度自治的,校长的权力也非常有限。像柏林大学校长,通常是一年一选,干得再好也不能继续当,而校长则由教授会来选,大学校长只是一个象征。所以,德国大学的内部事物都由大学自身来管理。但是,德国大学对德国国家发展所起的作用,在19世纪后期是没有一个国家能比得上的。我们知道,德国虽然开始工业化比较晚,但在19世纪末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强国。其重要原因在于,它的科学源源不断地运用于它的工业和技术,而其科学成果主要来自于大学。在19~20世纪前期,近代化工最强的是德国,而化学则来自于德国大学的化学试验室所提供的关键技术支持,包括德国的军工和汽车工业等均同大学的科研活动密切相关。在这方面,当时德国是最成功的,后来则是美国。
    3、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
    美国高校的发展同其他欧洲国家有所不同,其层次性非常强。美国人口只有我国的1/6,而高校却是我国的数倍,达4000多所。为此,美国最早对大学进行了分类,叫卡内基分类。一方面,从历史阶段来说,美国的大学层次是比较清楚的。一是殖民地学院,即美国建国以前建立的学院。当时共9所,现在都是赫赫有名的学校,并且这些学校的制度都成为其他美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制度。二是州立大学,这是美国建国后陆续建立的大学。不少人说美国的大学大部分是私立大学,这绝对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判断。美国大学的主体不是私立大学,而是公立大学。在其4000多个高等教育机构中,其主体有两类:即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社区学院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州立大学全部是由州政府建立的。所以,大部分的美国大学是公立大学。即使美国那些很好的大学也不全是私立大学,也有公立大学。第三个层次是社区学院。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建立,称为社区学院或称为初级学院。在建立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大学,叫“赠地大学”,这是美国最有特色的高校之一,通过议会划拨土地的方式办学。另一方面,从类型上来说,美国大学的层次性也很清楚。一是研究型大学,二是综合大学,三是单科学院或专门学院,四是社区学院。
    美国大学的历史是从殖民地学院开始的。以后建立的大学,从管理角度来看,更多地是仿效殖民地学院而来的。所以,我想先介绍一下9所学院的情况。一是哈佛学院。这是北美第一所高等教育机构,1780年以后改称哈佛大学。之所以叫哈佛,是因为第一个捐助人、也是当时最大的捐款人叫约翰.哈佛。现在来看,他的投资当时是最成功的投资,当时他只投了几百英镑,现在却用在这么一个重要机构的名称上。二是威廉.玛丽学院,它一直叫这个名字。三是耶鲁学院,1887年以后改称耶鲁大学。四是新泽西学院,后来改称普林斯顿大学。五是国王学院,后来改名为哥伦比亚大学。六是罗德岛学院,后来改名为布朗大学。七是费城学院,后来改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八是女王学院,后来改称拉特格斯大学。九是达特茅斯学院。这是最后建立的一所殖民地学院,其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殖民地时期九所学院的管理体制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哈佛大学的“双会制”。哈佛大学1636年8月23日成立时,美国还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有13个英国的殖民地,即美国最早的13个州。哈佛学院建立时还没有名称,并且成立本身也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只有国王才能创设法人。就是说,只有国王颁发特许状,你才能成为一个法人,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由一个殖民地的议会决定组建一个法人当然是不合法的,但当时天高皇帝远也就这么做了。1637年,当地议会决定成立一个12人的委员会,负责建立这个学院,其中一半人是政府的官员,一半是牧师即神职人员。该委员会当时虽然有很大权力,甚至一般被认为是准董事会,但因为当时缺乏合法依据,所以到1642年被重组。当时议会赋予它的权力就是管辖财产、管理学院事务。这个委员会后来被认为是监事会。这是确定其法人地位后的第一个管理机构。这些监事会成员都来自哈佛学院之外,学院只有校长1人是其成员,而当时的校长是不住校的,因为当时学院规模比较小,学院的主要任务也是维持纪律。但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管理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管理学校的人却又不去学校怎么能管理学校呢?而且,学校自身的人,包括教师和学生,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1650年,马萨诸塞马州殖民地颁布了一个特许状,并据此成立了一个我们现在称之为“法人”的新机构,即董事会,它代表哈佛。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内人士构成,包括校长、司库和5名评议员。司库为管财务的官员。这是最初的情况,即成员全部由校内人员组成。此后,经过了许多曲折变化。因为,哈佛最早的监事会曾规定,校内人员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但并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怎样组成。在遇到许多矛盾后,就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即除校长外,董事会所有成员都由校外人士担任。结果,哈佛就形成了一种“两会制”体制,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规章,拥有学院的财产,包括任命校长;监事会不能创制规则,但董事会制定的规定、特别是重大规定,必须通过它的同意后才能有效。这是哈佛的特点,即“两会制”或叫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从1650年一直保持到现在。
    二是以耶鲁大学为代表的单一“外行董事会”制。耶鲁大学成立于1701年,到1745年才根据特许状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并设置一个单一的董事会作为管理团体,称为“纽黑文的耶鲁学院的校长与评议员”。耶鲁大学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即单一的董事会制。美国所有大学,基本上都仿效耶鲁大学的这种管理体制,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只有少数几所大学实行“双会制”,如哈佛大学和威廉.玛丽学院。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开始时全部来自校外,包括校长也是聘自校外。从此,美国确立了特别有特色的大学管理体制,即法人“外行董事会制度”,这同欧洲的学校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欧大学是由教师管理学校的。有人讲“教授治校”,我认为这话不对,只有讲欧洲的学校是教授治校才没有问题,因为校长是教授选的、章程是教授制定的。欧洲的大学是先有教师后有大学。所以,西欧的大学不管有什么机构,但它的核心机构是评议会,其成员是教师、教授,它决定一切,包括校长任命、财政预算、教师聘任等,特别是德国。所以说,实行“教授治校”是西欧的大学,而不是美国的大学。因为,美国是先建一所大学,然后再聘请教师,教师进入大学时早已有了规章制度。美国的大学教师更有点像雇员,当然,一般人不敢说大学教授是大学雇员,只有中国的大学敢这么说。所以,美国不存在“教授治校”这个概念,但可以说是教授治学。这是美国高校与欧洲高校之间的差异。它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不是人为选择的,是历史形成的。从目前来看,它的基本好处就是保证了大学与外部的联系。董事会成员构成前后有所变化,最初主要是神职人员,以后逐渐调整,目前主要包括工商界人士、律师、教授或学生。关于美国大学董事会构成,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发表在《比较教育研究》2000年第4期上,有兴趣的话可以查阅。外行董事会管理学校导致美国大学存在另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校长职责。在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外行的情况下,校长在董事会与大学师生之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但他又要作为学校的代表向学校负责;他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学校的代表,在其间起着桥梁作用。因此,校长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非常大的权力。而欧洲的大学校长只不过是一个象征,尤其是英国的大学,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权力。
    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董事会制度是其基本制度。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这种制度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师生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接连发生,包括打官司。由此出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大学内部管理权限怎样划分的问题。哈佛大学在这方面带了头。1826年,哈佛大学制定了一套新的规章制度。该制度明确把学校权力划分为外部控制权和内部管理权,外部控制权交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掌握,内部管理权交由校长,此后形成惯例并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董事会和监事会不会干涉大学内部事务,这也是美国大学校长权力大的原因。内部与外部权限的划分,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由此厘清了大学的各种权力关系。另一个值得重视的事件是教授会的出现,它最早在耶鲁大学成立,但它在1795年刚成立时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因为当时的校长非常武断。值得幸运的是,他之后的连续三任校长都非常开明,以至于此后学校的几乎所有管理决策都离不开教授的参与。因此,在美国高等教育界,教授正式参与学校事务是从耶鲁大学开始的,并且把它制度化了。19世纪末,当时的耶鲁学院院长哈得利所说的“教授会立法,校长同意,董事会认可”,非常简要地概括了这种体制。所谓教授会立法,就是由教授会创制规定,但其有效性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这样,耶鲁大学慢慢形成了“教授治学”这样一种制度。这里的治学不但包括学术事务,而且还包括非学术事务,特别是大学的预算,这是大学内部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此外,教师的学术自由不是靠耶鲁大学内部来保障,而是由1914年成立的美国大学教师协会。说到这儿,有一个背景简单介绍一下。
    19世纪后期,美国出现了大批资本家捐资助学的现象,就像我国现在的民办学校一样。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许多出资人认为,这个学校是我办的,校长及其他人都是我的雇员,因而对大学事务干预特别频繁而且直接。当时,斯坦福大学的罗斯教授是一名很激进的、信仰社会主义的教授,他经常在外面发表演讲,抨击美国的一些“铁路大王”。这些铁路大王同斯坦福一家有着比较深的渊源,利益上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而就对斯坦福、特别是斯坦福夫人施加压力,斯坦福夫人接着就向校长施压,要求解聘罗斯教授。当时,像这种情况的有一大批人,而且其中的大多数教授都被解聘。在罗斯事件的影响下,美国高校于1914年成立了大学教师协会,其出发点是保障大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此后,它渐渐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界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1915年,该协会制定《大学教师与终身教职原则声明》,并且有几百个同高等教育有关的组织都先后签署该声明。此后,几经修改,到1940年基本定型且到目前仍然有效。其主要内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学术自由的。首先,教师有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完全自由,不受政治、宗教或其他等的影响;其次,教师有在其教室中讨论其领域的自由,甚至对权威、信仰的批判;第三,教师具有在校外发表言论的自由。但这一声明同时也强调,教师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份,不要草率行事。另一部分是关于学术任职的。首先,它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十分详细、具体,包括了教师活动的所有方面;其次,规定教师试用期为7年;第三,在试用期内仍然享受学术自由待遇;第四,教师申诉;第五,因财政原因解聘教师必须有真实的证明。原则声明的核心是,教师一旦终身聘用,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解聘。所以,严格来说,我们所说的“终身教授”或“终身教职”不是一个科学的译法。Tenure本身是指“成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并被聘任”,并没有长期、终身的意思。就是说,大学教师都是终身任职,除非本人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学校财政确实不能支撑等,均不得被解聘。其目的就是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不是为了养懒人。这个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的支柱。1999年,在我考察美国期间,社会上也有不少质疑这种制度的声音,甚至要求废止它,认为它是一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制度。但要是真正废除它,那无异于在美国扔了一颗原子弹。为了解决终身聘用后“教师就像进了保险箱一样”的问题,美国实行了“终身聘任后评审”的制度,就是聘任后考核。它这种考核同我们所说的考核完全不同,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评价且也不会被解聘或高职低聘。

大学教师协会虽然只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它的作用十分巨大。它是学术自由的守护神、教师的守护神。当教师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该协会会对学校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或实行特殊的办法“谴责”。虽然“谴责”对大学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后果可想而知,考生和求职教师还敢去吗?所以,这个组织在美国高等教育界是一个非常大的利益集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节选张斌贤《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原文出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京)2005年11期;作者简介:张斌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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