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高校“教授治学”制度设计述评(2000-2008) ——
王 菊 1,厉以贤 2
(1.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摘 要】:2000年以来,在高校实施学院制的背景下,“教授治学”成为我国高教界的热点问题。 国内高校的“教授治学”制度并没有改变高校既有的学术性组织结构,一方面,“教授治学”制度无法回避我国固有的党政领导体制,处理好“党委领导”、“行政决策”和“教授治学”的关系是制度设计是否成功的关键;另一方面,从较为成功的高校案例来看,“教授治学”制度设计的根本意义不在于教授参与管理,而更多的是确定学术的独立价值,提高学者的地位。
    【关键词】:教授治学;制度设计;学术性组
    【作者简介】:王菊(1971-),女,云南宣威人,云南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教育社会学等;厉以贤(1931-),男,浙江绍兴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教育社会学等。
    【文章来源】现代教育管理.2009 年第 10 期
    2000年以来,在高校实施学院制的背景下,“教授治学”成为我国高教界的热点问题。 国内高校的“教授治学”制度肇始于东北师范大学(2003 年该校对该制度进行了调整),2000 年 5 月,东北师范大学按学院、学科组成教授委员会,开始试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此举被视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举措[1]。此后,许多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实施或者改革了类似的制度,据学者统计,截至 2005 年,东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十多所大学在部分二级学院成立了教授委员会[2]。2005-2008 年,吉林大学、云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邵阳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宁德师范专科学校、云南财贸学院和云南民族大学等高校也先后成立了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有关制度。
    本文根据搜集到的文本和研究文献,从制度设计层面对 2000—2008 年有关高校的实践活动进行述评。
    一、对“教授治学”的理解和界定
    在理解和界定“教授治学”这一概念时,研究者实践工作者有着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取向。
    从广义上说,“教授治学”指的是教授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它包括教授的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等三方面内容[3]。狭义的“教授治学”指的是教授参与大学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等学术事务管理,也就是教授在学术领域行使其决定权力。可以看出,广义的“教授治学”既包括教授个人治学,也包括教授在公共学术事务管理中行使学术权力,而狭义的“教授治学”只包括后者。
    当然,从高校治理的角度看,多数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把“教授治学”界定在狭义概念上,他们认为“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这一大学治理理念和制度在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传承和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其实质上是学者治学,是一种学术内行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强调的是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4]。
    二、实施“教授治学”制度的目的
    从理念上看,国内高校实施“教授治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组织行政化、学术权力弱化、导致教师边缘化[5]等问题。 如杨东平所言,其宗旨是为了“克服行政化、官场化的弊端,建立以教师为本、以学术带头人为中心的管理制度”[6]。
    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我国高校内部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权力主导现象;与此同时,学术组织也存在行政化现象,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性组织的委员大多是以处长或系主任身份参加的,无行政职务的教授委员所占的比例则很小。此外,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议事规则不规范,具有随意性;活动时间不定期,运作方式行政化,决议的效力不明显,评审结果有时会受到行政部门的不合理干预,导致教授行使的学术权力受到制约。
    由于大学教授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他们能够理解并遵循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因而他们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能够加强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大学的运作和发展能够更好地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这是国内高校实施“教授治学”制度的目的。
    三、“教授治学”制度的组织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尽管“教授会”被视为“教授治学”制度的当然形式;但是,在实践中,我国高校既有的各级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业性组织,甚至一些临时性的评审组织也被视为“教授治学”制度的一部分,如西南交通大学就是这样明确定义的。 所以,2000 年以来国内高校的“教授治学”制度主要是在改革原有学术组织的基础上开展的,其机构设置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这些机构的纵向层级关系和横向平衡关系。
    (一)对原有学术机构的改革
    在“教授治学”制度的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国内高校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对既有的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进行改革,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力图打造新的学术性机构,基本思路是扩充其职权范围,调整人员构成,提升教授的作用,这类高校以华中科技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为代表。
    第二种做法是组建学校层面的教授委员会,原有各级学术性组织保持不变,这类高校包括沈阳工程学院(名称为教授咨询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等。
    第三种做法则是在院(系)一级设立教授委员会,保留学校层面原有的学术性组织,这种做法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代表,也是多数高校采用的方式。
    (二)学术机构之间的层级关系
    从机构的层级情况看,一般高校都设置了校院两级学术性机构,如西南交通大学设立了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其中学校学术委员会称为一级学术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称为二级学术组织。 沈阳师范大学的机构层级关系则是“(院)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另外,华中科技大学仅在学校层面组建了学术委员会;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层面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其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和管理。
    (三)不同学术机构之间的关系
    从实践看,除少数高校用教授委员会囊括和取代原有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最为典型的是沈阳师范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院系,其原有的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各类日常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撤消,职能由教授委员会行使”)外,多数大学是在既有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性事务决策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教授委员会这样的学术性权力机构参与大学的综合性事务管理。 因而,从横向关系上看,多数高校是在原有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新设教授委员会,即其“教授治学”制度是一个包括教授委员会和各种专门委员会的学术机构群。
    四、学术性组织与党政领导机构的关系
    在职能定位方面,学术性组织被赋予的职责可分为参谋(也称咨询)和决策两大类,学术性组织与党政领导机构的关系因其职能定位不同而不相同。
    (一)学术性组织作为参谋机构
    作为参谋机构的学术性组织,其职能相当于党政机构的“智囊团”,因而,它们是相对依附于党政领导机构的,从许多高校规定的“教授委员会的提议和咨询意见应当成为院长、书记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依据”即可看出这一点。
    (二)学术性组织作为决策机构
    2000 年以来,国内高校“教授治学”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是赋予了学术性机构更多的决策权。 然而,哪一级学术组织拥有决策权、学术组织如何行使决策权却是现实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不同的高校做法不尽相同。
    1. 校级学术性组织作为决策机构
    在华中科技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其校级学术委员会被认定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和学术咨询机构”,西南交通大学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审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审议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审议并批准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需要对相关专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除外)的决定进行复议,对重大学术事件进行评议;有关学风、教风及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可见,在审议学校发展的各种规划和方案外,其决策范围以学术事务为主。
    2. 院级学术性组织作为决策机构
    在 2000 以来国内高校“教授制度”改革过程中,院级学术性组织作为决策机构是一个显著的亮点。这其中的一个主要背景是国内高校的学院制改革,学校的权力下放到基层学术组织,这就要求对基层的决策模式做出调整,以致教授行使学术权力似乎成为必然选择,因为学院是学术人员最为集中、学术活动最为频繁的基层学术组织,因而是教授行使学术权力最适宜的场所。
    东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把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定位为“学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系统”,从实施情况看,为了保证决策得以执行,有的大学把党政领导吸纳进学院教授会。 如以东北师范大学的做法为例,该校规定“院长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学院书记成为委员会成员。在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所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先由院(系)党政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决策执行,学院党委享有监督权”。同样,沈阳师范大学规定“不是教授委员会成员的党总支书记列席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
    此外,也有一些高校赋予学术性组织监督、学术仲裁等职能,不过,学术性组织履行这些职责时与党政领导机构的关系相对简单,本文不再赘述。
    五、“教授治学”的职责范围
    从各高校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所列举具体事项看,多数高校在划定“教授治学”范围时多从“学术管理”的角度理解其范围的,独有东北师范大学的范围与此不同。
    (一)多数高校“教授治学”的范围
    多数高校“教授治学”的范围包括审议学校规划、评审项目、教师引进考核、职务晋升等公共学术事务的管理。
    1. 审议、评定学术事务
    1998 年,《高等教育法》关于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是高校确定“教授治学”职能及其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即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因而,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的讨论与审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位设置以及学术、教学成果评价等均是“教授治学”的范围。
    2. 学术人员聘用、晋级、考核与师资建设
    2000 年以来“教授治学”职责范围方面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受 2003 年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影响,各高校都强调把教师招聘和晋升的决策权交给院级教授委员会。 如东北师范大学提出,“建立和完善人才聘任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教师考核工作,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3. 基层学术机构调整
    在学科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背景下,高校内部学术机构处于不断的调整与变化之中,因而,有关学术机构调整和设置等事项也成为“教授治学”的范围,如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讨论、确定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
    4. 资源配置
    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还有确定学院资源配置原则,包括学院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原则等事项。
    总体来看,学术性组织被赋予较高的期望,各高校都希望它们能够参与学院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引进、重要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不过,教授委员会的职责界定在不同高校间呈现不同的情况,其基本趋势是:越是研究型大学或者规模较大的大学,其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就相对较小,反之,一些省属、市属院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则相对较大。 如邵阳学院的教授委员会职责就包括“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规划,参与校园建设规划、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的单体设计方案论证,参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学校有关重要政策的研究和咨询”[7]等事项。
    (二)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治学”的范围
    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人员以及部分研究者将“教授治学”的内容界定为: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治教学。 也就是说,教授委员会除了明确规定教授们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的方式、范围外,也明确规定了教授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应该完成的任务,诸如“负责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建设,举办经常性学术讨论班,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或举办学术讲座,在国际或国内一流刊物(四大检索或国家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等。
    可见,东北师范大学的职责范围包括较多教授个人治学的内涵,其余高校的则主要为教授参与学术管理的事项。 “教授治学”的范围差异反应出不同高校对“教授治学”定义及其制度的不同理解。
    六、委员的遴选及其权利和义务
    “教授治学”能否实现的关键是什么样的教授来治学,以及制度上如何要求“教授治学”。
    从委员遴选条件看,多数高校将委员锁定在学术权威或学科带头人上面,希望那些学术水平高,在自身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的委员加入学术性组织。 一些研究者提出无行政职务的教授、学者或者专家的比例应该占多数。
    从遴选办法看,有的大学采用教授、博士民主选拔和学校党政领导考察的办法,有的高校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 如西南交通大学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依据《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均由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先选举产生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再由二级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民主选举采用网上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在权利和义务赋予方面,高校都赋予委员们一定的批评权、建议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不少高校在赋予教授委员会权利的同时,也提出委员要给学生尤其是本科生上课,以及在学术研究上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等要求。 东北师范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由于是“责任委员”,担负着学术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其义务中包括不少学术任务。
    七、评价
    研究可以发现,2000 年以来我国高校界兴起的“教授治学”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也不同于蔡元培时代北京大学的制度和罗家伦时代清华大学的制度,而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决策模式变革催生了我国高校新一轮“教授治学”制度。 因而,2000-2008 年我国高校“教授治学”制度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教授治学”制度没有改变高校既有的学术性组织结构,即制度设计上无法绕过学术委员会等法律规定的学术组织。
    第二,“教授治学”制度无法回避我国固有的党政领导体制,处理好“党委领导”、“行政决策”和“教授治学”的关系是制度设计是否成功的关键。 我们可喜地看到很多高校在不断尝试中取得一些可供后来者借鉴的经验。
    第三,就我国当下的学术环境而言,“教授治学”制度设计的根本意义可能不在于教授们参与管理,而更多的是确定学术的独立,提高学者的地位,在这一点上,东北师范大学的探索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
    然而, 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是,“教授治学”并非解决我国高校行政化的万能方剂,“教授治学”制度如果设计不当,可能造成“学阀”垄断学术,压制学术创新,这也是有悖于学术民主、学术自由的。
    参考文献:
    [1]刘微.教授委员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N].中国教育报,2004-11-11.
    [2]朱若羽.新型高校决策团体—教授委员会[EB / OL].http: //www.xust.edu.cn / gj /disPArticle.As-p? ID=243.
    [3]张意忠.教授治学:问题、原因与对策[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1):102107.
    [4]张斌.教授治学的意义及实现途径[J].教育评论,2009,(1):42-44.
    [5]教师的学术创新成果为什么少了? [EB /OL].h ttp: //www.sciencetimes.com.cn / col37 /col84/article.htm1? id=3298.
    [6]杨东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J].党政干部文摘,2000,(8).
    [7]谭镜星,朱东礼.构建教授治学机制促进学校协调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7,(7):39-40.
    [8]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EB/OL].http:// rsc.nenu.edu.cn /news / article /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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