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确立的历史考察 ——
张正峰
(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摘要】: 清政府在 1904 年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就产生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萌芽,中华民国所颁布的《大学令》在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但是,直到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建立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才真正标志着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
    【关键词】: 中国; 近代大学; 教授治校制度
    【文章来源】2010 年第 9 期黑龙江高教研究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研究”( 编号:09YJC880065) 。
    【作者简介】: 张正峰,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
    【文章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0年第9期
    一、大学堂章程: 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萌芽
    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施的学制就是学习西方教育制度,尤其是日本教育制度的结果。张之洞在拟定《奏定学堂章程》时就认为,“虽中外政教风气原本不同,然其条目秩序之至颐而不可乱,固不必尽泥其迹,不能不兼取其长。”所以在学堂章程制定时应“上溯古制参考列邦”[1]79。这对改变过去的封建管理体制有不可低估的影响。清政府在1904 年颁布的《大学堂章程》的第五章教员管理员条例中就体现了这种影响。大学总监督受总理学务大臣之节制,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教务提调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正教员之最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总管该门功课及师生一切事务; 正教员副教员属之。”“正教员分主各分科大学所设之专门讲席,教授学艺,指导研究,听分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2]126。但是,其章程又规定,“堂内设会议所,凡大学各学科有增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2]127这条规定可以看做是《大学令》中“评议会”的雏形。其又规定: “各分科大学亦设教员监学会议所,凡学科课之事,考试学生之事,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应否照章给奖之事,由分科大学监督邀集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分科监督定议。”[2]127这与《大学令》中的“各科教授会”颇有相似之处。并且,它还规定: “事关更改定章必应具奏之事,有牵涉进士馆、译学馆、师范馆及他学堂之事,及学务大臣总监督咨询之事,应由总监督邀集各监督、各教务提调、正教员、监学会议,并请学务大臣临堂监议,仍以总监督主持定议”,“凡涉高等教育之事,与议各员,如分科监督、各教务提调、各科正教员、总监学官、总卫生官意见如有与总监督不同者,可抒其所见,经达于学务大臣。”[2]127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后来《大学令》中规定的“教授治校制度”的雏形,教员( 以前称教习) 被授予了参与大学事务管理的权力。
    学部在 1910 年颁布的《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中也再次强调: “学堂当设会议室,以为随时会议之用或教员会议或管理员会议或全堂职员会议,凡会议时,监督或堂长必须列席。”[3]而对于那些要进通儒院进行研究之学生,也要经该分科大学教员会议,再呈由总监督核定[2]127~128。可见,教员们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力逐渐在扩大,并且在后来的《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的规定中继续强调了教员们在学堂管理中的权力[2]231。据 1912 年 4 月份的《申报》报道: “京师大学堂于二十九日由严总监召集职员复开教员会议,中西教员到者约三十余人,当在评议室提议各科改良办法,议将经、文两科合并,改名为国学科。各科科目亦均有更改,闻尤以法政科为最甚。盖国体变更,政体亦因之不同故也。迨散会,严君又约各科教员,如有确实改良意见,可随时陈说,以便酌取。”[4]62虽然这仅仅是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雏形,但无疑为 1912 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建立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奠定了基础。
    尽管这些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先进性,但是我们也不能过于夸大,因为这一时期,学堂内的管理权还是严格地控制在政府当局手中。例如,在 1910 年的《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中规定: “凡各学堂内管理员及本国教员有不遵定章实力任事者,在京由学部或督学局八旗学务处,在外由各省提学使司查明分别撤退。”“管理员教员应确遵教育宗旨,并遵照部颁各项章程及该管衙门各项同饬文件,切实奉行,如有与该学堂情形不合者,应呈请该管衙门核夺示遵,不得阳奉阴违,视同具文。”[3]这一时期颁布的一系列章程是清末新政学习西方先进教育制度的产物,是区别于传统教育制度的新式教育,但是与先进的教育制度还是有一定距离的。
    二、《大学令》: 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初建
    1911 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几千年的专制政治,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民主性质的政府———中华民国,在南京成立了临时政府,并且,在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各省代表投票方式选举国家元首———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正副议长等; 以投票方式决定国家政务大事———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5]。1912 年 3 月 11 日,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公布了由参议院议决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人民有选举与被选举之权”等[6]。《临时约法》的公布“确立了代议民主共和政体”[7]。在当时,“民主共和成为时髦的口号”,《大公报》就言: “自民国成立,凡有不规则之举动,不正当之行为,辄曰破坏民国,政府借此说以罪党人,党人借此说以斥政府。”[8]总之,革命胜利后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按照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要求进行的,教育当然也不例外。被认为是“非常适当的人选”[9]的蔡元培于是就被孙中山任命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第一任教育部部长。
    当时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有很多议论。陆费逵在《敬告民国教育总长》中说: “共和国之学制,以法国为最善。法国立法之精神,全在用合议而辟独断。其合议之关于全国者,为高等教育会议。盖兼听则聪,众人之讨论胜于一人之独断也。”[10]庄俞也在《论今日之高等教育会议( 敬告中央教育部之一) 》中认为: “又尝闻之,意国有公共教育会议,亦会议体之教育行政机关也,其职任甚繁重……会员凡三十六名,其三分之一由学部大臣选任,三分之一由议院互选,三分之一由高等学校教授定之。此又今日之高等教育会议所可采仿之制也。”[11]对于这些建议,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中表达了自己对教育的看法作为回应。他认为: “教育有二大别,曰隶属于政治者,曰超轶乎政治者。专制时代( 兼立宪而含专制性质者言之) 教育家循政府之方针,以标准教育,常为纯粹之隶属政治者。共和时代,教育家得立于人民之地位,以定标准,乃得有超轶政治之教育。”[12]这些言论其实都表达了同一种思想,即民主共和的精神,这与新建立的政府宗旨是相一致的,展现了“政府的控制权移到了民众手中这种新的精神”[13]。此后,无论教育部的组建还是各项法令规章制度的创制都体现了这种新旨趣。
    1912 年 7 月 10 日,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在北京开幕,审议教育部新起草的一切学校法令,其中包括蔡元培亲自起草的《大学令》[14]。蔡元培在开会词中表示:“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特别之习惯; 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欧美各国尚未实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12]17临时教育会议通过了 23 件议决要案,包括《大学令》。在《大学令》中明确规定: “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 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二、讲座之种类。三、大学内部规则。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 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左列诸事项: 一、学科课程; 二、学生实验事项; 三、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 四、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 五、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5]何炳松认为,《大学令》中“全校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1]97因此,《大学令》之规定可以看做是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之始”[16]。这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授们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力,并且赋予法律的权威,是近代尝试建立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开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过,“实际上,直到蔡元培 1917 年从德国归来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以前,这个教育法令中有关大学自治的规定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现”[17]。
    三、蔡元培改革北大: 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
    在教育临时会议期间,袁世凯力图攫取一切大权于一己之手。蔡元培愤然,谓不能任此“伴食”之阁员,邀约同盟会员王宠惠、宋教仁、王正廷一同退出内阁,不与袁世凯合作,于 1912 年 7 月 14 日,辞去教育总长职务[18]。这时就有人建议聘他为北大校长,并由教育部向袁世凯商量。袁氏以蔡元培既是国民党员,又力倡革命思想,如再让他在卧榻之旁培养革新人才,定会使自己政权发生动摇,故坚决拒绝。所以,蔡元培辞职之后就到德国留学,后居于法国。1916 年 6 月袁世凯死,黎元洪继任总统,7 月 20 日,特任范源濂为教育总长( 31 日到任) ,8 月 4 日,命袁希淘为次长( 16 日到任) 。在民国元年蔡元培任教育总长时,范源濂任次长,袁希淘任普通教育司司长,二人对蔡元培的教育理想有深刻认识; 他们认为像北大这样一所国家最高的学府,需要像蔡元培这样开明的人士来领导,特拍电报请他返国出任北大校长[19]209。旅居法国的蔡元培于 1916 年 9 月 10 日接黎元洪政府教育总长范源濂电,促归国任北京大学校长,云: “转蔡鹤卿先生鉴: 国事渐平,教育宜急。现以首都最高学府,尤赖大贤主宰,师表群伦。海内人士,咸深景仰。用特专电敦请我公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一席,务祈鉴允,早日归国,以慰瞻望。”[18]35。当时,多数人均劝他不可就职,说北大腐败,恐整顿不了; 也有少数劝驾的,说腐败的总要有人去整顿,不妨试一试。孙中山也竭力让他前往就职,认为有利于向北方传播革命思想。并且蔡元培也认为任大学校长并非做官,故决定北上[18]36。1917年 1 月 9 日,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真正付诸实现”《大学令》中建立的大学教授治校制度。
    尽管在蔡元培来北京大学之前的 1915 年 11 月,北大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设立评议会,由每科选出评议员二人组成。评议会成为“商决校政最高机关”[20]。但是学校根本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北大依然是一所封建思想和官僚习气十分浓厚的学校[21]。“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12]233。蔡元培任北大校长后,以为不妥,必须进行改革,按照他在《大学令》中表达的大学思想来重新建立北大内部管理体制。所以他“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 恢复学长权限,给他们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所以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12]233。并且具体制定了《评议会规则》和《教授会组织法》,建立教授治校制度。1917 年的《大学评议会规则》规定: “本会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甲) 校长,( 乙) 学长及主任教员,( 丙) 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得再被选。”“本会讨论下列各事项: ( 甲) 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 乙) 讲座之种类,( 丙) 大学内部规则,( 丁) 关于学生风纪事项,( 戊) 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 己) 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 庚) 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总长。”《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 “本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其附属各学科或以类附属诸部或各依学科之关系,互相联合,组合成部,每一合部设一教授会。”“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每部设主任一人,任期二年,由本部会员投票选举之。”“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讨论议决之责。本部教授法之良否,本部教科书之采择。”“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预讨论之责。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22]。
    在 1919 年北大公布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中又设置了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总务处,在这些机构中同样充分发挥教授们的作用,贯彻教授治校的原则。这些机构均采用“合议制”[12]233,充分体现一种民主共和精神。《北京大学日刊》高兴地宣称: “欧洲大学组织,有德模克拉西之精神而乏效能。美洲大学反之。北大合欧美两洲大学之组织,使效能与德模克拉西并存,诚为世界大学中之最新组织。”[4]81
    上述机构的建立,“有效地破除了旧北大校长、学长垄断专制之弊,使教授通过自己的代表人( 评议会) 成为校政的主体,校长只不过是代表教授的意志并依靠由教授组成的校政会议及各种委员会和职能机构行使全面负责之权力”[23]91。也就是说,教授们在大学的管理中完全占有主导地位,拥有学校事务的决策权。这些制度都是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建立起来的,也是对民国元年他所制定的《大学令》的具体实践,更是对自己的大学教育思想的实践。更重要的是蔡元培不仅建立了这套管理体制,而且自己以身作则地实践它,正如周川所指出的,“蔡元培的贡献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建立了这样一些机构,而且以高度的民主作风和雅量模范地执行这些制度,以高度的热情和信任大力支持各种机构及其干部的工作,终于使教授治校、民主办学的这套体制在北大得以确立并正常运行”[23]91。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为近代其他大学教育树立了崭新的楷模[24],并且,其措施多为教育部采用,并作为改革高等教育的依据[19]257,促使其他大学也逐渐建立了教授治校制度。
    一套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从思想的产生到法令条文和规章制度的形成,最后通过具体操作的实践得以确立,这才能说得上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如果法规仅仅是停留在白纸上,就不能说这种制度得到确立。因此,只有蔡元培在北大建立和实践了这一制度,才能认为这套制度得到确立。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标志着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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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杜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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