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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2008 〕 111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决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扩大就业最活跃、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创业是劳动者通过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币场就业的重要形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是要在发展中解决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区人民政府应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抓实抓好,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扶持生存型、发展型和资本型创业,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等着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

(三)目标任务。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使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积极开展创建创业社区、街道和城区等活动,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创建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创建一批创业示范点,力争用 2 至 3 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加强创业引导。采取积极的创业引导政策,结合 《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引导创业资本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发展配套经济,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产业园区、产业主体功能区、商贸物流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势产业集聚地和开发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等政府鼓励类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金融、文化、物流等支柱产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中心商务区、专业大市场、特色一条街和社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大企业和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国留学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应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创业的注册登记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制定。

(六)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减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完善小额担保货款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代偿能力。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提高贷款回收率。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鼓励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效率。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拓宽融资渠道。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建立社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微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九)加快培育创业载体。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在电子、服装、珠宝、皮具等专业化市场,或在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按创业者规模、失业人员创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典型的特色和影响力等条件,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和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微小型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的创业孵化园,在园区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多功能、一体化和专业化服务。对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实行挂牌运营,并享受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的期限不超过 3 年。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探索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办法,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留学生创业园和留学生产业园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十)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每年给予 8000 元限额的扶持。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 4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岗位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二)完善培训体系口加强统筹规划,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院校培训、公共培训、社会培训和网上培训”四结合的创业培训网络体系。鼓励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推动创业培训教育与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发展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公共创业培训基础设施投入和师资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培训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创办网上创业培训学院,探索网上培训和网下考核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创业培训。

(十三)加强培训力度。拓宽培训覆盖范围,培训对象从以失业人员为主逐步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所有劳动者。扩大创业培训领域,鼓励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规范培训程序和培训制度,建立师资标准、培训教材、培训模式、绩效测评、上岗证书、档案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政策、创业能力、创业实训及创业大赛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强化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

(十四)强化创业实训。发展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建立或引进创业模拟技术平台,或选择有示范意义的创业成功企业,为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训和见习机会,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开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示范基地,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运作。

(十五)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在岗劳动者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健全服务组织。全面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创业指导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市、区、街道应建设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场所开展综合服务,提供创业培训申请、创业项目查询、专家咨询服务、创业见习安排和后续支持等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七)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创业信息法规政策、产业目录、创业项目、创业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鼓励组建创业者联谊会,为创业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延伸专业化创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推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项目。探索创业服务外包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项目征集、推介孵化、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建立市、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网上咨询等,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其成员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购买中介服务的标准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十八)开展创业项目服务。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和网站,广泛开发、征集社会各界的创业项目。项目的开发、收集、评估、发布、推介和跟踪等由中介机构按市场化的模式运作。政府通过建立网站和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博览会、交流会、联谊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和交易平台。项目提供者与创业者按市场原则自主交易,风险自行承担。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成功实施的,政府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创业项目使用服务费,并按其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十九)改善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改善管理服务,积极鼓励创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切实解决创业者办理手续部门多、周期长和程序复杂等问题。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二十)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二十一)强化责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标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和考核,并逐步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创业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统筹管理等工作,要保障其人员和经费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二十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贸工、科技信息、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资、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促进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十三)加强资金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加强资金投入,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或转移支付的模式。对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见习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税费补贴、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奖励等给予资金支持;对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代理等社会化创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保证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工作经费的资金投入,完善市、区、街道和社区促进创业劳动就业的四级工作体系。市级财政应适当扩大现有担保基金的规模,并将财政担保基金的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分离,充分发挥财政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扶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市财政承担。

(二十四)营造创业氛围。鼓励各类人群投身创业,加强创业理念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开辟一批创业栏目,发表一批研究成果,推出一批深度报道,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拓广宣传创业理念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理念。

(二十五)本意见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各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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