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教专题研究参考》集萃
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
孙平生,华北电力大学
【文章来源】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05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副校长
    加大经费投入与优化经费管理缺一不可高校科研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着高校科研工作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譬如一些高校科研成果的整体水平不高,特别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多,缺少原创性科研成果,都与学校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少,缺少大师级领军人物有直接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高校都在努力挖掘、引进人才,积极争取汇聚大师。随着国内高校人才争夺的状况日趋激烈,人才的要价“水涨船高”,一般能达到国家层面的科研领军人物,动辄需要花费几十万的年薪、提供条件比较好的住房,才有可能引进。
    由于高校普遍缺少经费,靠大批地引进些高端人才来改变高校高水平科研人员少的状况显然不太现实。于是有人把高校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笼统地归结于科研经费短缺,认为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高校科研工作就无法发展。我们应该看到,科研投入不足确实影响了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但是不是单靠增加投入,靠引进几个“大师”就能破解高校科研工作中的所有难题呢?高校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就能源源不断地产生了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增加投入,在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被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比如制度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制约高校科技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即便通过引进高水平人才的方式,产生了一两项大的科技成果,对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横向与纵向经费管理“两手都要硬”
    近年来,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逐渐多元,大致可以归纳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种。纵向科研经费一般是指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等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一般指来自于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民间群众组织等提供的专项科研经费。两种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制定的部门不同,管理的对象也不同。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制订,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比较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对于人员经费的支出管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
    理得十分严格。而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一般都由高校自己定。相对纵向科研经费而言,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普遍比较灵活,支出范围比较宽泛。有的高校为了鼓励教师争取科研经费,便于教师支付现场配合性的费用,允许提取现金支出的比例还比较高。受此影响,许多高校出现横向科研抢着干,纵向科研没人干的局面。一般说来横向科研中多是小课题、小项目,不容易出大成果、获大奖项。如果不加引导,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有的高校横向科研项目数很多,经费也不少,但就是出不了大的科研成果的局面。特别是对于那些既拿到了大的纵向项目,又争取了许多横向项目的教授来说,项目多了,精力分散了,就难以安下心来做纵向科研大项目,这些大项目的科研成果、科研水平必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一点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高校,受到的影响还会更大一些。
    我国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学校能从企业和社会争取到科研项目,得到大量的科研经费,反映了高校科研力量的增强,反映了社会、企业对高校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可;高校能够自主订立财务管理制度,说明了我国教育财务管理改革的深入。但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由各校自己制定,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对此,教育部、财政部在2005年专门下发了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对引导和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起到很大作用。但从工作的实践来看,国家、主管部门的财务制度也不可能完全概括各类学校的特点,因为国家和企业、社会和高校的科研活动有区别,不同类型单位对科研活动的要求也不相同,国家经费和企业经费性质不同,不可能用一个制度把它管起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也就不可能是单轨制。最重要的是,高校必须考虑调动教师参加科研和争取经费的积极性,制度设计要考虑影响教师科研工作的动因问题。不考虑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学校工作的实际。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双轨制的主要差别是个人报酬部分的比例问题。纵向科研国家管得比较严格,个人报酬没办法解决,那就只能在横向科研经费中解决,学校只能制定比较符合学校实际,又符合国家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规定,让教师通过科研活动提高收入水平。
    科研直接投入与间接人力成本必须兼顾
    在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中,对人员经费部分,传统上不包括学校科研人员的工资支出,只包括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用(研究生助研津贴)(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65 号》)。长久以来,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办法是根据人员编制,专门下拨人员经费。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改革拨款办法,对高校人员经费的管理,有的省市财政仍按编制拨款人员经费,但大部分省市已不再按人员编制拨款人员经费,而是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办法。如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的方式是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即按学生在校人数和综合定额标准为主要依据给高校拨款。学校经费的数额只和学生人数挂钩,不和教师人数挂钩。高校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高校不是专职科研单位,许多高校并没有专职的科研队伍,科研工作主要靠广大教师完成,大教授、大专家也要上课教学。所以,能专门配备少量专职科研人员的高校,也是经济状况较好的少数高校。目前国家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是不允许高校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人员工资性费用支出的,这就限制了高校对项目人员的人力投入。由于科研人员的数量受学校财力制约,高校专职科研人员形不成规模,加上大部分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还得从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受到时间和精力的影响,受到高校内部人事考核制度的制约。这些都会影响高校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专职科研工作者的数量少了,从中产生高水平大师的几率也就变小了,势必影响高校高水平大师的产生,影响高校高水平科研和大科研成果的产生。
    国家科研经费不包含人员工资的管理规定,是历史的原因,来源于制度设计者对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人员经费过去一直是由财政提供的传统观念的认识。我国很多科研机构包括学校,实行由财政按单位人员编制和标准给职员发工资的办法。所以既然财政已经提供人员工资了,那科研经费就不能再支出人员经费,这也是有道理的。但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变得比较复杂了,各个财政部门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事业单位拨款,差别也比较大。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拨款办法就是,财政拨款只和学生人数挂钩,不和学校的职工人数挂钩。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的人员工资只能从教育拨款中支出。在科研项目多的情况下,需要增加的科研人员的工资支出是学校教育经费的超额负担。我国高等学校拨款办法制定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不可能有联动机制,所以高校改变办法了,科研管理部门并不了解,他们所制定的经费管理制度未做相应的调整也很正常。在人数比较少、学校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学校的管理者不太计较这点经费,但当科研总量增加,需要专职人员比较多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凸现出来。如果再换种思路,按科学管理,定量计算的办法去评价制度,应该说制度设计上有缺陷。为此,建议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考虑这种情况,允许学校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直接科研人员的人员经费,使科研支出的成本更符合工作实际。《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其实是允许高校从科研经费中支付人员经费的,只是不允许预提,这和科研部门的其他文件有矛盾之处,给高校执行也带来了问题。2011 年初,教育部提出要建立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显然,教育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也正在出台解决办法,希望也能引起其他部门的重视,尽快出台规定,解决这个问题。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调整生产关系可以解放生产力。政策规定是需要经常调整的,调整的标准就是,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发展。对于现行的政策规定不太符合高校工作的实际的部分,建议及时修订。
    在国家科研部门暂不便于修改现行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高校也不能无所作为,在学校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增大学校提取横向科研经费的比例,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纵向科研活动,集中力量攻关大项目,以鼓励获取国家级科研大奖为目标,争取把学校的科研水平和质量提上去。
    关于高校自己制定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还有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实施科研奖励制度的问题。建立科研激励机制,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有科研奖励制度,在鼓励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积极出成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据了解,多数学校科研奖励制度所规定的获奖种类和标准注重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发明等,面比较广。这样设计的好处是可以调动比较广泛的科研活动积极性。但也有不利之处,奖励种类多,大家获奖的机会多、比例大,容易增加满足感,满足感的反作用就是容易削弱人们获取大奖的动力。所以高校必须根据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程度,动态调整学校科研奖励制度,适度消减奖励种类,提高获奖标准,增加获奖难度,设立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度的把握,奖励制度既要发挥激励大家争取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作用,又要不影响大家争取各种科研成果的积极性。比较好的办法是建立分层奖励制度,比如规定教师不能重复获取低级别的奖励,用限制重复奖励的办法鼓励科研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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