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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待遇保障机制让教师更乐教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 时间:2018-3-6

3月3日下午,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部长通道”上谈到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话题时表示,要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的补贴政策。要把提高教师待遇、完善教师待遇保障落实到教师的心里面去,“让他们脸上充满笑容”。

    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去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都明确提到,要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是关键。

    对于教师待遇问题,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诸多原因,这一规定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落实。我国教师的待遇问题,在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尤为突出。这和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在很多地区,教师的待遇,还主要依靠县级财政解决,而县级财政实力有限,就会进一步影响教师的待遇。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教师待遇的财政保障机制。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还基本要求“县级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在这一基础上,由省财政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政策。这样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在现实中存在实际困难,如财政实力不强的县,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就低,还会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只有将其调整为省级财政统筹,才能有效解决。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的深意也在于此。

    当然,除了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外,陈宝生部长还提到“要加强督导,确保这些政策真正落实”,这要求建立保障教师待遇的问责机制。对于地方政府保障教师待遇的责任,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条文看,没有落实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就已经涉嫌违法,这需要追究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从过去的实际情况看,因没有保障教师待遇而被追究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很少。对此,除改革经费保障机制之外,还应加强督导、问责,包括由人大对政府教育部门进行质询、监督,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政府部门拖欠教师工资、挪用、挤占转移支付的问题。

    另外,此前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希望各级政府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落到实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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