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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规定 高校不得擅自录取新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7-8

    四川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本科提前批于7月6日投档,标志着今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为规范招生录取工作,四川省专门出台《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规定高校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办法》规定,高校在录取新生工作中,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出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的要求;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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