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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光 :地方高校章程要有“地方”特色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10



  教育部已完成30余所“985”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我国高校长期“无章可循”的局面开始改变,这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要求,2015年年底,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成所有高校的章程核准工作,这对其余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制订章程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从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看,虽结构有别,繁简各异,但各校章程特色不彰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地方高校在制订大学章程时,应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地方高校需秉持“地方”理念,凸显“地方”特点,突破“地方”局限,制订特色鲜明的章程。 

  秉持“地方”理念 

  有别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由地方政府举办,钱从地方来,事归地方管,人由地方任,肩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传承引领文化、提供社会服务的重任。地方高校能否制订好大学章程,不仅事关学校利益、社会公益,而且关乎地方发展。制订章程时秉持“地方”理念,一要坚持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准确的办学定位,应服务对象明确、办学目标清晰、类型指向精准、培养标准充分、办学特色彰显、规模层次适当。 

  二要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地方高校办学资源来自地方,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为了获取这些资源,特定组织必须同它所处的环境内的控制这些资源的其他组织化的实体之间进行频繁互动并努力建立亲密关系。因此,地方高校应利用地方独特的行业、企业资源优势,在章程关于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内容的规定上突出行业、企业在参与办学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吸收政府官员、行业代表、社会贤达、杰出校友等成立学校理事会,为学校搭建更为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争取更多更优质的办学资源。 

  三要广泛听取地方意见。大学章程规定政府权力、学校权利,涉及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高校、教师、学生等利益攸关体,牵扯面较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了回应好、协调好、保障好各方关切与利益,制订章程的全过程应坚持多向互动,做到“开门立法”。除在校内广泛征求院系、学术组织、教职员工、学生意见建议外,还应加强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用人单位、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贤达的沟通,充分吸收他们对章程内容的意见建议。尤其对政府权力的规定,要与教育行政部门主动沟通、反复沟通,争取政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凸显“地方”特点 

  一要凸显人才培养特色。源源不断地输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是地方高校的根本任务和价值体现。因此,章程要突出强调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建立健全主要满足地方需求、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满足地方需求、体现地方特点的专业设置目录、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管理制度、素质拓展体系、教育教学标准。 

  二要凸显学科建设特色。学科建设是高校的龙头工作,是培养人才、开展研究、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地方高校要根据地方优势主导产业或相关行业需求建设学科,搭建平台,在章程中确定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特色方向。 

  三要凸显科学研究特色。章程中应明确科学研究主要服务于地方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地方特点凝练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和实用问题。 

  四要凸显文化传承与创新特色。章程应明确以地方特色文化为研究对象,凝练、传播地方特色文化,并与大学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做地方特色文化的研究者、创新者、推广者。 

  五要凸显社会服务特色。章程应明确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信息优势,提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为地方提供智力支持。  

  突破“地方”局限 

  制订服务地方、特色鲜明的大学章程,对地方高校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地方高校在章程制订过程中,应深入分析所处环境、全面梳理办学历史、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勇于突破“地方”局限。 

  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想认识上,地方高校应敏锐地意识到,制订章程是依法治校、深化改革、助推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总结办学经验、科学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上,应“纵向分析,横向比较,广开言路,精雕细琢”。纵向分析,就是要吃透校史校情,吃透办学经验和教训,吃透学校的优势和短板。横向比较,就是要拓展视野,研究国际一流大学、国内知名大学、地方同类大学的章程文本和精髓。广开言路,就是要集中各方面、各层面的智慧,发挥集体的力量。精雕细琢,就是要从理念到定位,从体制到机制,从育人到管理,从当前到长远,甚至从文字到标点,都反复推敲。 

  二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相对部属高校而言,地方高校政校不分、管办不离的问题更为突出。地方高校争取办学自主权,关键是要做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是地方高校的举办者,但举办者绝不是办学者。相对举办者而言,办学者是另一个明确而独立的主体,是治校者集群,包括党委、校长及其管理者团队。坚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关键是科学界定举办者和办学者两个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地方高校应充分利用制订章程的契机,与地方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力争在大学章程中把政府权力的清单与边界界定清楚,实现政校真正分开,办学真正自主。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限定政府的权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应在的范围以内。政府只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除此以外,应减少对高校不必要的干涉。另一方面要“行使高校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减少了干涉,高校要学会自己管自己,要改变以往事事请示的工作习惯,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把学校的事办好。 

  三要大胆改革、创新突破。章程规定要落地,制度保障是关键。章程既是对以往办学经验的总结,更是对远景办学规划的描述。实现远景规划,关键要通过章程建立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科学配置党委权力、校长权力、学术权力,维护师生员工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在治教治学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制度创新,需要深入动员,广泛吸收师生员工、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开门订章程,激发利益攸关方的智慧,认真总结好的制度,并将其在章程中确定下来。(段志光 作者系山西医科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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