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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教授”步子迈得太大?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5-6-4

        媒体报道,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下发文件规定: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和审批民办高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民办高校可以自行规定标准条件和评聘程序,也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聘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评聘程序,自主评价,自主聘用,由学校颁发聘书。

  这样,民办高校职称将不再困难。但在不少民办高校负责人看来,这种“全放手”的方式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这种举措对民办高校是“瓶颈”突破还是变相被“抛弃”,本版特刊发两篇文章,以期待激发读者更深入的思考。——编者

职称评审“下放”是给民办高校松绑

  自评教授有利于民办高校合理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建构适合自身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规模和结构。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势头强劲。在全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民办高校数量占了近四分之一,在校生人数占普通高校总人数超过五分之一。但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因素仍然很多,教师职称评定是主要因素之一。据有关媒体介绍,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支持民办高校发展,近日,山东省决定“下放”民办高校职称评审权力。在我看来,这是政府授予了民办高校尚方宝剑,赋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核心权利。

  众所周知,教师职称评定在我国是国家行为,教师职称全国通用,且只有国有各级教育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定。所以,长期以来,民办高校教师由于没有国家事业单位编制,不能纳入国家职称评定,导致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缺乏必要的通道,因此,民办高校难以引进人才,也留不住人才。近年来,部分省市开放了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允许民办高校教师参加由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定,但限制很多,不能适应和满足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赋予民办高校事业单位属性,将民办高校教师纳入国家事业编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问题,为民办高校办学创造有利的条件。这种观点初衷很好,但现在看来已不合时宜。因为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开始探索不再将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对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国家事业单位新的用人不再受制于国家编制。这样一来,民办高校不可能走国家事业单位这条路,民办高校教师也没有必要去争取国家事业编制,争取了也不可能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所用的传统的国家职称也必将随着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改革而发生重大改变。

  民办高校自评教授不是民办高校自封的权力。政府规定不再组织评审和审批,赋予民办高校自主评价、自主聘用的权力。所以,这是政府授权或赋权,换句话说,民办高校自评教授的权力来源于政府,是政府赋予的办学自主权。政府赋权的背景是公共治理改革,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减少对社会事业发展的约束和限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明确政府赋权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民办高校自评教授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自评教授有利于民办高校合理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建构适合自身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规模和结构。师资队伍不稳定是所有民办高校面临的难题,在传统的编制管理和职称评定制度下,几乎是无解的。这也导致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不稳定,办学质量难以得到提高。有了教师职称评审权,民办高校可以着眼于长远发展需要,系统规划和设计学科专业结构,核定办学规模,确定生师比以及师资队伍的数量、质量要求,谋划教师结构和高中低职称的比例。民办高校有了职称评审权,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就能改变以往疲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主动出击,掌握自主发展的主动权。

  自评教授有利于民办高校教师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扎根民办高等教育,实现终身发展价值。教师在民办高校拥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职业发展通道,就没有必要往公办高校去发展。人是有感情的,在民办高校工作一个时期,熟悉和习惯了民办高校的工作和生活,建立了适宜的人际关系,非到不得已是不愿意离开的。但在传统的制度下,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受到严重限制,很多教师将民办高校作为职业发展的跳板,一旦有了合适的机遇就另谋他就。民办高校有了职称评审权以后,教师不需要得到公办高校的认同就能实现个人发展的价值,这就为教师职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通道。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自评教授并不意味着民办高校就可以不遵循职称评审的游戏规则而自行其是。自主办学的灵魂在于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民办高校获得职称评审权后,应当制定适合学校办学需要的各级职称评审标准,建立并切实执行严格的评审程序,确保职称评审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学校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别敦荣 作者系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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