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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造假能否终身禁教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5-7-15

         “参加国家考试作弊的,该终身禁考。教师科研成果造假,应该终身禁止从教。”为期两天的第三届中国南方教育高峰年会近日在广州闭幕,百余位教育界知名学者围绕教育法治化与教育治理现代化、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现代化与法治化等主题作了研讨。

  科研腐败并非新鲜话题,科研弄虚作假、学术腐败、论文抄袭也早成公开的秘密。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费用开支仅占四成,而管理费用、人员经费等开支约占六成。面对诸多问题,连科技部部长万钢都感到“痛心”和“错愕”,可见问题的严重程度。

  令人关注的案例有很多,比如重庆大学教授刘洪彪发表的论文《晚清县级以下基层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监控》涉嫌剽窃;比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曾收到校内外三起有关论文(出版物)涉嫌抄袭的学术违规举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发现,三起举报基本符合事实。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在处理上却大同小异,比如前者的处理是,刘洪彪作出深刻检讨并被免去相应的行政职务;后者的处理是,暂停两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和辞去相应行政职务。

  虽然其间不乏重庆师范大学教授张世友,因涉嫌严重抄袭被解聘,但大多数处理还是明显偏软,要么以道歉的方式不了了之,要么是免去行政职务而断尾求生。

  而在国外,却可能是另一种处理情形:根据美国法律,对于任何获得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大学收到剽窃举报,负有法定义务予以调查处理。如果拒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联邦政府审查后,有权停止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日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剽窃造假者除剔除出专家库,根据过错程度,数年内甚至终生不得再申请项目。美国大学对剽窃造假者的处理都相当严重,有的被长期禁止从事教师业务,还有的被终身禁教。作为老师,如果自身行为都不检点,又如何让学生信服并以人格去感染人?

  科研造假终身禁教本应成为常识。时下很多行业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以此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支点。比如在建筑领域,一旦某人因为行为违法犯罪,或者有行贿的前科,就会被禁止在某地从事类似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个从业者一旦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数年内被禁止进入该行业。整治学术不端也需要类似的惩戒机制,实现终身究责才能加重其道德成本,让其心存底线敬畏而规范自身行为,学术不端才会真正得到遏制。(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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