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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理考试作弊别忘遵守学位条例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5-12-23

  为整肃考试纪律,湖北武汉一高校出台最严防作弊规定:考生考前必须签诚信考试承诺书,若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无法获得学位证书。(12月19日荆楚网)

  整肃考试纪律,严防学生考试作弊,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诚信做人,这些都是大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国内大学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都有相应的处分规定,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从这个角度说,武汉该高校的做法并无不妥。

  考试作弊,违背了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因此,教育考生诚信考试很有必要,建立制度规范管理更为重要。教育部发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就要求,考生要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诚信考试不作弊等内容。

  然而,该校把考试作弊的治理与学位授予绑架在一起的做法,却不符合我国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第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十一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主体是学位评定委员会,而非教务处。也就是说,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务处职责内的工作,而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则是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内的工作。从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角度和依法办学的角度来看,大学管理都需要制定符合现代大学依法办学的《章程》,依照《章程》厘清内部管理权限的边界。

  那么,发现学生在获得学位的过程有作弊行为怎么办?好办,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即可。即“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也就是说,有权授予学生学位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生学位的主体也是学位评定委员会,而绝不是教务处。

  所以说,大学依照有关规定治理考试作弊、处分作弊学生没错,但是在对待学位的授予和撤销时别忘遵守学位条例。(作者马得清,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文章第116次入选“锐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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