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6所高校章程核准稿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于推进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浏览各校的章程,我们也能发现,各校章程结构、详略、表述各异,体现了各校校风的差异。
先看结构。各校章程都有序言,序言简要介绍了各校的历史沿革、校规校训和章程制定依据。在主体章程结构中,各校的章程都在9~13章之间。但其中的侧重点、着眼点各有差异,这与各校对章程定位的理解差异有关。
再看内容。章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理念有清晰表述。这一点,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表述相对清晰,东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有简单的阐述,而东南大学的表述则显得有些泛泛而谈。
学校的治理结构应在章程中有准确的描述。各校对治理结构内容的处理方法也各有差异,只有武汉理工大学将“治理结构”单列一章置于“办学活动”之后,并从领导体制、决策机制和组织结构等层面对治理结构进行了较为清晰、全面的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在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中述及治理结构;上海外国语大学单列“组织机构”一章,用较长的篇幅罗列了校内各机构的职责定位和权属关系;东华大学在“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中述及治理结构;华中师范大学则在“学校的组织机构”一章中述及学校治理结构;东南大学在“党委、纪委”,“校长、校长办公会”两章中述及治理结构。
应该说,管理体制是宏观或中观层面的概念,涉及国家、行业等层面时经常用管理体制来描述,而组织结构是对各机构职能定位的静态描述,两者均与治理机构有所差异,前者不能替代后者。
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应在章程中有清晰表述。这一点,各校章程有所涉及,但处理方法、表述方式同样各异。这方面最关键的是要对学校与举办者、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约定大学与外部各方的责权关系、彰显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中国人民大学在“学校与社会”一章中对这些内容有所述及;东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分别在“举办者与学校”、“学校的举办者”中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清晰表述,在6校中显得卓而不凡;武汉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外部关系”一章中述及这些内容。不同的是,武汉理工大学从社会支持与监督、理事会、校友会和基金会等方面阐述了学校外部关系,但未对学校与举办者的责权关系和学校拥有的自主权进行表述,其他两校在此部分的表述大多数是泛泛而谈。
学校的主体是师生。这二者应该在学校章程中有所表述。学生优先,还是教职工优先?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中均将学生置于较教职工优先的位置;其他各校均将教职工放在学生之前。
客观来说,学生优先虽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大学精神,但我们也不应忘记另一句话——大学就是教授,没有教授就没有大学,没有教授就没有学生。因而,以教授为核心主体的教职员工,理应置于学生之前。
与此相关的是对校友的处理。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单列“校友”一章,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中在“外部关系—校友会”中述及校友,中国人民大学在“学校与社会”中谈及校友会组织,华中师范大学将校友与学生并列同设在一章之内,东华大学在“外部关系”中述及校友会,东南大学在“其他机构”中述及校友会。应该说,校友会和校友有所不同,前者不能替代后者。大学要为校友提供不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促进其职业发展,而校友也应有饮水思源的情怀,能时刻关注和反哺母校。
对于学校办学资源,各校在中间偏后的位置,在不同位置均有所涉及。例如,财务、资产与后勤(中国人民大学),经费、资产、后勤(东华大学),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华中师范大学),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东南大学),经费、资产与后勤(上海外国语大学)、投入与保障(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公立大学,6校办学所依赖的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在此基础上拓展多元化筹资渠道,吸纳社会捐赠,丰富办学资源,是一所现代大学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6校中,除了武汉理工大学从投入与保障的高度,对办学资源进行充分阐述之外,其他各校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阐述,这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学校的长期、快速、可持续发展。
总之,大学章程应彰显大学的理想、理念、精神、责任与情怀,不应满足于文本的堆砌和现状的白描;她应阐明大学对社会、对文明的承担、理解和责任,不应满足于描述一个平庸组织内部的条条框框;她应对自身的办学定位、培养理念、治理结构等核心内容,有清晰、明确而规范的表述,她不应庞杂无序、泛泛而谈。在这些基础上,她应百花齐放,不应千篇一律。
(作者: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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