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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重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2

内容简介

  现代大学制度建构中的法律缺失与法制建设、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适切性等。

作者简介

  祁占勇,1978年生,男,汉族,宁夏彭阳人,教育学博士。现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教育法学、教育政策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高等教育研究》、《江苏高教》、《高教探索》、《中国高教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合著和参编《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小学教育法制基础》、《学校教育学》等著作和教材5部,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课题10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言:现代大学制度建构中的法律缺失与法制建设
  一 现代大学体制性障碍的消解需要法治的支撑
  二 探寻现代大学制度法律重构的意义
  三 现代大学制度法律重构中的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一) 关于“大学”
  (二) 关于“制度”
  (三) 关于“大学制度”
  (四) 关于“现代大学制度”
  (五) 关于“法理学视野中的现代大学制度”
  (六) 已有研究空间
  四 研究现代大学制度法律重构的思路与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适切性
  一 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必要性
  二 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重要性
  三 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有效性
  四 制度之于现代大学的可行性
  
  第三章 历史的视角
  ……

精彩书摘

  在我国,虽没有大学自治的传统,但有与大学自治相对应的办学自主权,即高等学校所行使的自主权力。依照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如下自主权:"1.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2.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3.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4.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5.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6.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7.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上述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可以简化为: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流权、机构设置权、人事自主权、经费使用权8个方面。
  显然,与其他国家大学所享有的自治权相比较,我国高等学校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比其他国家少,从法律文本来看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实际落实中为什么不令人满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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