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变共同治理在中国大学治理中的“符号”印记,必须对大学内外治理结构进行充实与完善。
大学治理,重在由管理向治理过渡。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基本主张是参与共治,体现对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尊重。共同治理已经成为当代大学治理制度的一个基本趋势。
在国外大学中,体现共同治理的基本模式是设置由校外人士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使校外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理事会或董事会平台参与大学治理;设置评议会,使校内教授有参与学校治理的平台;设置议会,使校内所有利益相关者有参与大学治理的平台。这些基本机构是实权机构,独立地承担着大学事务的一个方面,因而利益相关者权力与权利得到保障与尊重。
在中国大学里,一些学校也有理事会或董事会,高等教育法和新近公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实施)也提出了在大学设置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但这些机构往往是党委会或校长委员会管理下的机构,充其量只是一个参政、议政、交流的平台,基本对大学治理起不到共同治理作用,共同治理在中国大学中还只是一个符号。
在中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理事会或董事会没有决策功能,只有建议功能,它一年也开不了一次会,开会的主要功能也只是联络社会与联络校友,对大学治理没有实质影响。学术委员会基本上只是教授治学的“白手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因其缺乏独立性,也只是对既定政策的认可或通过,俗称为“橡皮图章”。
要改变共同治理在中国大学治理中的“符号”印记,必须对大学内外治理结构进行充实与完善。从外部治理上讲,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实施“管办评”分离。变管理者为服务者,政府对大学提供更多的是市场服务,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各类高校有序竞争,逐步形成高等教育各类组织错位竞争格局;变办学者为独立意义上的法人,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对大学发展负责;把政府评估大学职能转入社会组织,实施对大学的评估,通过社会监督,促进大学自我负责;在内部治理上讲,要引入社会利益相关者,充实理事会或董事会功能,发挥他们联系社会、联系市场、联系企业的功能。同时,把学术委员会设置为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者,并把学术委员会变为一个日常性的机构。
最后,切实把教师和学生当成学校的最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完善现有平台,使教职工代表大学成为大学治理的议政机构、参政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当然,所有这些都应该有一个信息公开制度,让大学治理真正在阳光下运作,在制度约束下运作。
(作者:刘广明河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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