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演化为分层分类建立专门委员会
自2006年起,东北师大一方面继续完善学院层面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另一方面,在学校层面进一步探索“教授治学”,建立分层分类的委员会体系。
——2006年,学校将原来具有荣誉性质的学术委员会撤销,重新建立了具有决策性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各有25人,由在职的各学科带头人和部分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组成,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人才引进、科研立项等7个方面的重大学术事务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为了保障两个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在其中。
——2007年,组建教务委员会,将校级层面教学事务的决策权交予该委员会。成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构成。学校的“985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的上亿元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即由该委员会做出安排。
——2008年,成立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负责每年上千万元的文献购置资金分配、文献资源的剔旧、分配调整、文献资源建设规划等,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该委员会,改变了以往文献资源建设管理由行政人员说了算、造成文献资源的大量闲置浪费的状况。
——2008年,成立预算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学校经济管理、财会相关专业人员和教授代表,主要职责是对学校预算制定和落实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在学校“推进内涵式发展”的进程中,预算委员会较好地保证了有限财力向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和科学研究倾斜。
“教授治学”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学校现有教授438人,其中2/5以上的教授直接参与学院或学校的重大学术事务的治理。校长办公会不直接讨论学术评价、学者推选、学科建设等专业性很强的事项,而是集中精力讨论发展规划、资源争取、服务保障等事宜。从治理结构上看,校长与各委员会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校长对各委员会的决策有否决权和提请复议权,但至今,校长还从来没有行使过该项权力。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决策相对分离,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对于东北师大而言,“教授治学”的另外一个重要成效,就是有效遏制了人才流失,尽管学校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但教授们普遍感到自身价值得到了尊重和体现。
如何认识和处理两个核心问题
围绕着“教授治学”这个话题,归总起来是这样两个根本问题:一是谁来决策,二是如何决策。
先来看“谁来决策”的问题。大学内部的重大学术事项,由教师代表决策已经成为目前大家的共识。但“教师代表”又有若干情况,这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第一类情况,是单纯的教师,还是既有教师身份又担任行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来决策?只是由单纯教师决策,有人担心教师对学校或学院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步骤的整体把握会有偏差,重大学术事项是大学建设发展中的核心事项,关系着学校、学院的核心利益,加之目前大学往往是“巨型大学”,由单纯教师决策怕“难以承受之重”;双肩挑人员介入决策之中,有人又担心他们会利用职权主导决策,“去行政化”成为一句空话。笔者认为,“谁来决策”首先要解决的是科学决策的问题,所以,首要考虑的应是懂得学术发展规律的教授、专家来决策,其次才是规避以权谋私的问题。所以,让有能力、有水平的教授们来决策(其中可能包括双肩挑人员),是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至于可能出现的“行政化”问题,是“如何决策”的问题,应该由其他的机制办法解决。
第二类情况,“教授治学”之“教授”是正教授,还是副教授或讲师?是少数教授,还是全体教授来决策?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大学的普遍情况是教授数量较大,占到了教师总数的30%左右。从教授中遴选出有治理能力的二级学科带头人或某个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来行使学术权力是合理且可行的,这样既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也保证了决策的效率性。而副教授、讲师的权益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以保障,而不一定要通过直接地参与决策来实现。
东北师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均是由单纯教师和双肩挑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教师比重均超过了1/2,甚至占到了大多数。(见表2、表3、表4、表5,数据统计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
表2 东北师大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构成 表3 东北师大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
表4 东北师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 表5 东北师大教务委员会成员构成
再来看如何决策问题
“教授治学”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决策”上。有人否定“教授治学”的合理性,原因也主要在“决策存在不公正、不平等的问题”。事实上,“教授治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基是牢固的,“如何决策”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更好解决,那么“教授治学”定会枝繁叶茂。
目前“教授治学”出现的主要苗头性问题,是在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成员范围内容易形成新的利益小团体,致使学术资源在教授委员会成员内部流转,甚至出现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人员之间不正当的利益交易。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教授委员会之外的教师们的不满,他们渴望参与或者监督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有两种基本态度。首先,这不是否定“教授治学”的理由,难道要回到过去由行政负责人一个人来决策学术事务吗?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潮流是回不去的。其次,这启示我们,“教授治学”之“教授”也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免疫力,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让决策变得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增加决策组织的新鲜血液,避免部分人员长期垄断学术权力。东北师大在2013年修订的教授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原则上,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更新比例不低于1/3。”原因即在于此。第二,保证决策程序规范透明,重大决策要采用实名或不记名票决方式。也许实名票决方式更具有“革命性”,瑞典斯德哥尔摩市的议政会议即采用实名制,市民根据定期公布的议员实名投票情况,评价议员履职是否合格,并在议员选举中左右议员的去留。这个例子对于完善“教授治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第三,实行列席制,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可允许副教授、讲师等其他教师列席或旁听教授委员会会议,这会促使教授委员会成员认真工作,并在决策时秉持公正,三思而行,对自己的言论和决策行为负起责任。第四,严格主任委员的选用。实践证明,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观念、视野、性格,特别是品格方面,对“教授治学”的运行效果影响很大。主任委员的选用要坚持“品学兼具,群众公认”的原则,可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遴选方式,而慎用“自上而下”的任命方式。
总之,“教授治学”是一个权力重新配置、利益重新划分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生动而复杂的探索实践过程。尽管在现实中,“教授治学”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争议,但无论如何,她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的大学治理趋势,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必将在新时期生机勃勃的高校办学实践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B62)阶段性成果(严蔚刚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