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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支柱”到多学科研究:中国犯罪学研究新视角

    犯罪学的发展离不开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犯罪社会学与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并称为犯罪学研究的“三大支柱”。近年来,传媒犯罪学、犯罪地理学、制度犯罪学等交叉学科、分支学科成为犯罪学研究中的新视角,引起学界关注。

  传媒犯罪学研究视角

  当今社会,关于犯罪问题的报道已成为大众传媒关注热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传媒对其所传播的关于犯罪信息的塑造决定着人们对于犯罪的理解和认识。国内外学者已达成共识:传媒暴力是促成青少年暴力行为的重要诱因。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所作的“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传媒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为抵制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对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实行内容审查和分级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

  董士昙和李梅等通过分析2010年上半年中国一些地方的校园血案,论证了犯罪的传染机制问题。在他们看来,媒体对恶性案件的报道与传播是犯罪模仿与传染的重要途径。为有效防止此类犯罪像病毒一样迅速传染,媒体应当在报道极端暴力事件时衡量利弊得失,坚持正义立场,秉持伦理、适度和节制原则;同时国家应当建立防控重大恶性案件传染机制,积极引导媒体的传播,规制媒体的不当行为,旗帜鲜明地谴责、打击散布宣传暴力、报复主义的极端言论,为社会道德树立明确的标杆,铲除犯罪传染的途径。

  犯罪地理学研究视角

  随着人文地理学的复兴,王发曾较早涉足犯罪地理学研究领域。他通过研究犯罪与空间环境关系,探寻城市犯罪规律,提出城市犯罪的综合成因论。在他看来,城市空间环境的基本属性是影响城市犯罪的重要空间因子。他根据空间盲区的形态、性质和对犯罪的影响,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划分为公共、非公共、边际、移动和虚拟空间五种类型。

  于静通过对广州违法犯罪人员的抽样调查,探讨了城市空间环境特点变化与城市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她认为,城市空间环境因素与城市犯罪问题有着天然的联系。犯罪受其空间环境因素制约,城市的“时间死角”、“空间死角”、“心理死角”、“社会死角”等空间盲区会诱发犯罪。总体来看,当前研究所关注的空间类型正趋于多样化,其中以居住空间居多。李春雷等通过对河北保定市住宅小区犯罪状况的实证调查,分析了城市住区犯罪的空间与时间分布、空间因素与犯罪及居民安全感之间的关系,指出中国城市住区环境在犯罪预防功能上存在较大缺陷。由此可见,物质形态的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正在成为犯罪学领域关注的一个焦点,通过空间环境的改善和设计阻止和预防犯罪已成为依靠警力、管理等手段之外的必要补充。

  梁治寇、程连生、刘大千、郑可欣等还开展了城市犯罪空间分布研究,通过描述犯罪在空间中的分布状况,侧重于系统地分析犯罪的空间分布模式和犯罪生态环境,尝试寻找与犯罪相关的环境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以及生态因素。梁治寇以甘肃省为例,分析了城市刑事犯罪现象的分布特征与区间差异,用灰色系统关联度的方法讨论了刑事犯罪率与城市社会经济等因素间的关系,解释犯罪现象的地理分布规律及区间差异原因。程连生等在分析城市刑事犯罪机理和犯罪环境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了北京城市犯罪的特点和时空分布规律,并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讨论了犯罪警示区的划分及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刘大千等采用地理学中区位商的研究方法,探究了长春市各类犯罪活动的空间分布规律,发现该市各类犯罪活动在空间分布上表现出明显的分异现象,总体呈现出由内向外逐渐递减的圈层式空间格局,表现出明显的空间不平衡,犯罪率显著偏高的犯罪热点地区,主要为几个主要商业中心以及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区,这种格局的形成主要是受到在总体犯罪中占绝对多数的盗窃犯罪所决定的。结合各类犯罪的分布特点,可以归纳出各主要交通枢纽地区、各主要商业区、老城区和工业区几个犯罪热点地区,每一类犯罪热点地区在犯罪数量和类型、犯罪空间环境、犯罪诱发因素等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别,值得犯罪问题研究者和有关犯罪防控实务部门进一步关注。

  最近几年,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地理学界、犯罪学界、社会学界和城市规划学界已有部分学者投身于此类研究。李明通过实例分析,对改造中国住宅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以及预防犯罪,提出了改进措施。他认为,居民住宅就外部硬环境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便于监视;建筑不留死角,使犯罪分子不便藏匿;使犯罪分子不便于进入和逃离。王发曾指出,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中实践性最强、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措施,开展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研究将为提升犯罪地理学的学科价值开辟新的道路。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研究有几大核心任务,应分别针对公共、非公共、边际、移动和虚拟空间盲区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平安城市”建设不应局限于公安部门,而应向规划、交通、环境等相关领域拓展;并应积极寻求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合作,整合利用各种资源,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

  制度犯罪学研究视角

  赵宝成最早提出从公共政策视角思考犯罪问题的成因及解决之道,以犯罪学视角评价公共政策在社会治安方面的利弊得失。他近年来一直力图开辟一个新的犯罪学研究领域——“制度犯罪学”(institutional criminology),并把它视为可以与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比肩而立的犯罪学“第四支柱”。在《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制度犯罪学初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一书中,他以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的相关性为基础研究内容,论证了如下基本观点:现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主要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犯罪问题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好的公共政策予以化解或者避免。

  所谓制度犯罪学,即对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进行犯罪学分析,或者说,是对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相关性的研究和分析。在制度犯罪学视角下,“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二者之间具有相关关系,互为变量、相互影响。公共政策的变动会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犯罪现象的变化则会使政府通过调整政策来应对犯罪问题。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的这种相关性或共变性,在现代化背景下表现得愈来愈明显。制度犯罪学研究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应当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和良好的公共政策来解决或者化解犯罪问题,而不应当过分依赖于刑事政策或刑罚压制来解决。将犯罪率控制在较低的或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实现社会的安宁与秩序,是政府应当提供给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一个重要的公共产品。赵宝成认为,为了解决或者化解犯罪问题,政府决策必须科学民主,政府自身必须清廉、高效、守法,政府在进行每一项政策选择时都必须充分估计其在道德以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机会成本和代价。

  制度犯罪学是犯罪学与公共政策相结合的一门决策科学。其实现路径,一是使犯罪学知识与公共政策知识相结合,二是犯罪学研究者与决策者相沟通,形成犯罪学研究者主动参与公共决策、决策者主动问策于犯罪学研究者的良性互动局面。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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